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
時事

台體大校長林華韋涉弊檢調追查 召開師生說明澄清絕無不法

台體大 林華韋 弊案
台體大校長林華韋今午在校內召開師生說明會,同時開放線上直播,並表示會透過法律來證明自己清白。(圖/翻攝自台體大官網)

台體大校長林華韋今午在校內召開師生說明會,同時開放線上直播,並表示會透過法律來證明自己清白。(圖/翻攝自台體大官網)

本刊日前報導,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校長林華韋及員工林宇呈,疑涉入校內多起工程弊案,台中檢調單位已立案調查,林華韋沉寂一周後,19日12點30分在學校召開師生說明會並提出聲明澄清絕無涉及不法,希望師生能繼續維護校譽。

林華韋在台體大的長啟樓5樓會議廳內,對校內150名師生、校友舉行談話,同時開放線上直播,主要是針對日前本刊報導他涉入學校多起工程弊案一事,提出說明來替自己澄清並無不法。

林華韋表示強調,目前並無檢調單位向他詢問此事,之所以要選擇召開說明會,就是希望可以讓消息停止散播,維護學校名譽、個人清譽、讓學校同仁安心教學,維護學生受教權。

以下為台體大的澄清聲明全文: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屬公立學校,自校長以下所有人員,秉持

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政、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均依法執行公務,戮力謀

求校務發展,頃獲周刊王自稱宋記者致電本校校長稱接獲投訴,校長雖於電話中簡略

說明,惟因校務分層負責之故,部分細節校長於電話中請該記者再致電本校約詢,惟

該記者並未再行就本案進行了解,逕於 5 月 11 日上午發布聳動標題之所謂調查報

導,本校殊感遺憾。為釐清事實並避免有心人士混淆視聽藉機操弄,影響本校聲譽,

特發布本聲明稿,以正視聽。以下就投訴內容說明如下:

一、 疑似校內人員利用挖礦程式牟利:

本校設有運動賽會中心情蒐資料組,受棒協及職棒等單位委託進行相關情蒐作

業,需有大量影音資料上傳、下載作業,TACERT(臺灣學術網路危機處理中心)通報

發現本校電腦疑似安裝挖礦程式,經本校於 108 年 10 月 17 日「108 年 ISMS(資通安

全)管理審查會議」決議請本校資訊單位協助處理,認定原因為「系統疑似重複感染病

毒」,並實施採購新版防毒軟體並協助掃毒,且於防火牆設定阻擋作業,另依情蒐業

務需求另申請中華電信網路專線供情蒐使用,以免影響校園網路在案。

二、 指陳校門改建工程因驗收數量不足,校長除請校友捐贈樹木,並要求其提供發票

供承攬廠商驗收核銷,驗收完畢歸還樹木:

本校為改善原校門與育才街間之動線,規劃 106 年 2 月 15 日上網公告「校

門警衛室興建、校門改建及周邊環境整理工程」招標,因建照取得延誤,亦無法於校

慶前完工,為避免校慶時體育館、體操館前因施工封閉影響校慶時人員進出、停車及

美觀,爰簽奉核可於 106 年 2 月 23 日先行撤銷公告招標,俟取得建築執照後再行公

告招標。於 106 年 7 月 3 日辦理「校門警衛室興建、校門改建及周邊環境整理工程」

第二次招標作業。本案於 106 年 7 月 18 日上午 10 時開標時,僅有悅峻營造有限公司

投標,因未達三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復於 106 年 7 月 20 日續行第二次及以

後公開招標,本案於 106 年 7 月 27 日上午 10 時開標時,因無廠商投標,經主持人當

場宣布流標。再於 106 年 8 月 3 日續行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本次開標為第 3 次開

標作業,依規定不足三家亦可開標。本案於 106 年 8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計

有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等 2 家廠商投標,本工程採購金額為

11,216,452 元,其中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標價為新臺幣 11,150,000 元為最低,惟

高於本校所訂底價,案經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優先減價為 11,050,000 元,仍高於

底價,經請 2 家廠商 2 次比減價結果,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減價 10,580,000 元為

最低,且低於本校所訂底價新臺幣 10,660,000 元,開標主持人宣佈決標予該廠商承

攬。

因校友知悉本校進行校門改建工程,認為校門景觀為母校門面,故提出捐贈

植栽及景觀石之建議,因與原規劃有異(即原圖說規劃之 7 棵蘭花楹應減列以騰出捐贈

物之空間),故辦理變更設計原設計花圃新植 7 棵蘭花楹契約金額 23,772 元減項扣

除,並無重複列支或報導所言「借樹借石撈差價」。關於校友捐贈 7 棵樹木及造景塊

石等,本校均未支付相關樹種及造景塊石費用予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僅於工程項

目變更設計議價追加 245,000 元,做為捐贈 7 棵樹木及造景塊石等至彰化苗圃移植、

載運、吊工、機具、開挖、種植、固定用品、鋼索及養護等施工費用,目前所捐贈樹

種及造景塊石均在校門口花圃內,並未有以捐贈樹種代替驗收及驗收後遷移之情事。

三、 指陳校長透過林姓專業助理在外設立 3 家公司,該公司藉此多次承攬本校工程:

本校林姓員工自民國 93 年 5 月 19 日即進入本校服務,林校長係自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起擔任校長,報導所言校長安插該員顯非事實。另報導檢調已初步掌

握證據云云,本校迄今未接獲檢調就報導相關案件進行調卷、約談甚或搜索,另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認為採購有不當限制競爭,得提出異議或申訴,惟報導

所言工程,本校並未接獲廠商陳訴。

依規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校長在電訪中即向記者說明投訴內容非事實,應

請投訴者提供具體證據始達平衡報導之責,單憑臆測之詞,有違新聞自律。

林華韋校長表示:校長就職宣誓時即有「恪遵國家法令、不營私舞弊,如違

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故擔任校長期間均兢兢業業,謹守法令,絕無指陳

之事實,且每年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坦蕩可資檢

驗。

四、 指陳碩士在職專班面試考生未報到,試務人員緊急通知並允許逾時應試,校長最

終允許該考生列為備取:

本校辦理 109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其中運動事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

專班依招生簡章招生名額 11 名,甄試項目包括資料審查(占 40%)及口試(占

60%),其中書面審查資料應於報名繳費期限前一併繳交,計有 17 名考生經資料審

查計分後進入口試,並於 3 月 25 日公告於本校網頁招生專區,依簡章規定考生應

依口試報到時間應試,逾時不得參加口試。口試當日 2 位考生逾時未報到,招生

學系基於提升招生率考量緊急通知考生到考,該 2 考生雖完成口試但已違反簡章

規定,故於本校 4 月 8 日召開之 109 學年度第 7 次招生委員會中,決議其口試成績

0 分。惟因該 2 考生仍有資料審查成績,加計後總分排名應試者第 14、15 名,故

列為備取第 3、4 名,並未違反招生簡章規定。

五、 指陳校長介入教師甄選作業,將原本屬意人選資格審查結果由不符批示改列為錄

取並進入面試:

本校技擊運動學系 106 年角力教師甄選計有 2 人報名,該系之教師甄選審查

結果其中一人為「資料條件優良惟缺 5 年內相關著作影本」而認定審查不通過,

因該審查結果簽呈並未附具報名資料,校長無法進行實質審查,經該系補送後校

長發現 5 年內是否有相關著作並非甄選公告中資格條件之必要條件,如未檢附應

不致構成資格審查不通過,校長為避免後續爭議,於 12 月 11 日批示「請辦理重

新公告」。校長於 12 月 12 日中午邀集該系系主任及 2 位資格審查委員就本案進

行討論,系主任表示不希望辦理重新公告,校長表示但審查結果與公告未合,若

系主任建議繼續進行面試程序,2 位應徵者應同時進入面試程序,以符規定。該

系主任及 2 位審查委員當場未表示異議,校長乃塗改原批示為「二位皆符合甄選

資格條件,進入面試階段」。本案民眾亦曾於 106 年 12 月 20 日致函教育部部長

信箱投訴,經本校於 107 年 1 月 8 日函陳教育部說明在案。

六、 指陳為特定籃球教練開缺,卻於錄取當天同意借調:

本校為體育專業學校,獲教育部核定增聘9名專任運動教練,分為男女足、

擊劍、女排、男籃、羽球、角力、橄欖球及桌球,由本校體育室擬具甄選簡章並由人

事室公告進行甄選,其中田姓教練經本校通知錄取後,其原服務學校於109年1月10日

來函,稱該校籃球隊108學年度高中籃球聯賽已晉級8強。8強之賽事在即,考量訓練

參賽的一致性請本校同意借調教練繼續訓練該校甲級籃球隊,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

至109年6月30日止,借調期間其薪資由該校支應。經本校體育室及人事室會核認符合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稱同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因專長、所授課

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規定辦理借調,服務學校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

依權責核准;再查同法第4條第4項,前開借調以借調至其他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

(構)、民意機關、行政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

領域相關職務者為限。且該隊進入高中聯賽8強,基於教練日後肩負延攬本校優秀選

手,於該賽事亦可協助發掘潛力選手,校長於適法及校務發展前提下,批示核可在

案。

七、 指陳教師申請擔任中央訪視委員公文經批核同意,請假單副校長也決行,後來校

長否決並遭記曠職處分:

投訴人擔任訪查委員時,本校副校長於 108 年 8 月 14 日曾批示「若訪視時

程與校內重要活動重複,仍應以校內活動優先」;又 108 年 8 月 19 日,投訴人即送

出臺中市年度基訓站訪視公假申請單,校長於 108 年 8 月 28 日即批示「9/4 為學校重

要集會,以出席學校活動為優先,其他日期同意公假」,故投訴人於擔任訪查委員時

即理應知悉,擔任訪查委員仍應以學校重要活動為優先,且最慢於 108 年 8 月 28 日

亦應知悉,108 年 9 月 4 日為學校重要集會,理應參加,校方立場並不准許當日另外

進行訪查活動。然投訴人仍執意於 108 年 9 月 4 日進行訪查活動,本校休閒運動學系

另於 108 年 8 月 26 日簽文請示教師擬於 108 年 9 月 4 日公假前往明德高中擔任教育

部體育署「108 學年度學校體育統計訪查委員」進行訪查工作,本校校長於 108 年 9

月 3 日批示「不同意」。

投訴人原擬於 108 年 9 月 4 日請公假已兩次被拒,且亦應知悉是因當日為學

校重要活動之故,而非擔任訪查委員不宜請公假,惟投訴人仍執意請假,故於 108 年

9 月 3 日提出事假請假單,系所主管於 108 年 9 月 6 日簽核後,於 108 年 9 月 9 日送

達人事室並呈送校長核示,校長於 108 年 9 月 9 日不予同意,公文流程時間上並無延

遲。且雖為請假日後批示,然此係因投訴人於請假前一日知悉公假不准後仍執意改以

事假請假,又「請假」並非僅「假單投擲」單一步驟,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略以: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由此可見「請

假」步驟包含申請、簽送各相關單位批示意見、學校核准等步驟,投訴人於時間緊迫

下仍僅「擲送假單」至系所主管,無親持、追蹤後續步驟,與普通件公文書呈送方式

無異,無法掌握時效係陳訴人怠忽自我權益,而非可歸責於本校。此部分程序並無違

背教師請假規則或其他規定之處。另投訴人主張事假請假單經代理人副校長核示同意

後即應生效,然實因副校長原批准後認為不妥故未發佈,而塗銷原批示改請校長批

示,在校長批示之前,請假程序尚未完成,應依校長最後批示為準。

投訴人所謂「會議當天有與投訴人情況雷同之同事北上擔任體育署會議卻獲

校長同意公假者…」,經查當日,本校有教師參與教育部體育署「研商本署補助體育

團體辦理國際賽事是否可結合 MOESPORTS 轉播事宜」會議,然此與投訴人擔任訪視委

員進行訪視,有極大差別。蓋前揭教育部體育署會議,係由主辦單位邀請多位與會者

開會,時間上非與會者可得決定,難以調整;然投訴人擔任訪查委員,因其為單一委

員,被訪查對象一般均配合訪查委員時間,尚無難以調整時間之情狀,如與投訴人相

同擔任「108 年基層訓練站及各級棒球隊」訪視委員之教師即調整訪視日期以配合本

校活動。故兩者並無雷同之處,請假事由亦不相同,本校之處理,當無違反平等原則

之處。另當日亦有老師曾以事假請假,亦因校長不予同意,而配合到會。

投訴人就本案已分別向本校提起申訴及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本校已於 109 年

4 月 13 日以臺體人字第 1090002732 號通知教師,將召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依

規向教育部提出訴願答辯書在案。

就以上說明可知,無論投訴者或採訪者,就關鍵核心問題或張冠李戴,或未盡詳

細查證之責,即為爆料或報導,在電訪過程校長亦請求媒體應審慎求證再行報導(均

有錄音可證),且刊登內容多有校內行政文書,就其爆料及報導損害本校權益部分,

本校將與法律顧問諮詢,保留法律追訴權。

台體大 林華韋 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