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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鐵路警「有精神障礙」無罪 嘉義檢方痛批「邏輯思考錯誤」將抗告

鐵路警 死刑 無罪 殺警 李承翰
因公殉職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圖/報系資料照)

因公殉職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圖/報系資料照)

鄭姓凶嫌持刀刺死執勤的鐵路警察李承翰被嘉義地方法院判無罪,判決的理由是法官合議認為鄭嫌有長期精神疾病,因中斷就醫吃藥,在搭火車時急性發病,精神極度不穩定,嚴重影響認知及理解能力,依判法第19條規定判無罪。消息傳出後,嘉義地檢署立即發出聲明,痛斥法官僅以鑑定報告判決鄭嫌無罪,忽略其他證據,表示將提起上訴,針對鄭嫌具保也將提抗告。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鄭嫌自2001年起到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2010年被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2017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案發當天鄭嫌的行蹤有嚴重的妄想,處於思覺失調症發病狀態,與台鐵列車長爭執時,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不穩定,不能辨識及理解自己的行為。法官考量鄭嫌缺乏病識感,有長期就醫必要,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鄭嫌強制就醫5年,是法定監護期間最高上限。

2019年7月3日鄭嫌因被要求補票,竟拿刀揮舞咆嘯,鐵路警李承翰獲報後前往處理,期間不顧自己腹部遭刺傷,仍奮力抓住鄭男的手,最後成功保護車上乘客安危,卻傷重不治。(圖/報系資料照)
2019年7月3日鄭嫌因被要求補票,竟拿刀揮舞咆嘯,鐵路警李承翰獲報後前往處理,期間不顧自己腹部遭刺傷,仍奮力抓住鄭男的手,最後成功保護車上乘客安危,卻傷重不治。(圖/報系資料照)

而鄭嫌被判無罪後,依法視同撤銷羈押,但還沒判決確定,嘉義地方法院考量鄭嫌罹有思覺失調症,犯行重大,有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諭知具保,參酌鄭嫌的家庭經濟狀況,諭知具保金新臺幣50萬元,繳交具保金之前繼續羈押。

嘉檢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則指出,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對鄭姓被告殺害李姓員警積極調查取證,更鄭嫌的主觀犯意訊問被告本人、目擊證人及勘驗所有現場錄影畫面,認為鄭嫌於行為時仍有辨識能力,精神狀態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因此依殺人罪起訴鄭嫌。

此外,檢察官蒞庭公訴時,也訊問鄭嫌行凶時的精神狀態,鄭嫌能明確陳述當時的心路歷程,足證鄭嫌行為時的辨識能力並未喪失。蔡英俊表示,鄭嫌雖被鑑定認為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但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認為鑑定報告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仍須綜合全案事證,做出適正的判決,但嘉義地方法院僅以鑑定報告判決鄭嫌無罪,忽略其他證據,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表達嚴正執法的立場。

嘉義地檢署新聞稿如下:

對於鐵路警察遭鄭姓被告殺害一案,法院判處無罪 本署深感遺憾

一、 鄭姓被告殺害鐵路警察局李姓員警一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於今(30)日判處無罪,本署深感遺憾。

二、 本署檢察官於偵查階段,除對於鄭姓被告殺害李姓員警之客觀行為積極調查取證外,更對於其主觀犯意詳為訊問被告本人、目擊證人及勘驗所有現場錄影畫面,認為鄭姓被告於行為時尚具辨識能力,精神狀態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始對其提起公訴。

三、 本署公訴檢察官於交互詰問時,更先訊問鄭姓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鄭姓被告亦能明確陳述行為當下之心路歷程,足以證明鄭姓被告行為時能通察事理,其辨識能力並未喪失。

四、 本案雖經法院將鄭姓被告送鑑定,鑑定結果認鄭姓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然最高法院一貫之見解均認為鑑定報告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仍須綜合全案事證,為適正之判決,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僅以鑑定報告即對鄭姓被告為無罪判決,忽略其他證據,本署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表達本署嚴正執法的立場。

五、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6條之規定命鄭姓被告具保,但本署主張法院之判決已有不當,復因無罪判決,讓鄭姓被告交保,邏輯思考已出現錯誤,對此將提起抗告。

鐵路警 死刑 無罪 殺警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