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罰單貓匿2】高公局託警方處理 工程會:還是應招標
民眾行駛高速公路逾期未繳通行費,將收到300元的罰單。(圖/讀者提供)
高公局外包印製、寄送逾期未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罰單,多年來未對外公開招標,而是透過「行政互助」的名義,直接交給承做處理警方罰單的民間公司,遭檢舉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
「逾期未繳高速公路行車電子收費的罰單,承做起來很簡單,利潤比處理警方的罰單高出好幾倍。」台北市一家承做罰單印製、寄送的資訊公司人員說,高公局的「電子收費系統交通違規案件舉發作業」流程簡單,違規項目只有「逾期未繳」一種,遠通電收的系統會自動列出未繳的車號清冊,經過高公局與監理單位資料連線,再傳回車主登記的通訊地址、戶籍地址或是車輛登記地址,承做廠商只要收取檔案,遂條列印再拿去郵寄即可,廠商收取的費用包含列印的紙張、油墨、機具以及人工等成本及利潤,郵資則另外計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科陳科長說,政府機關之間的行政互助是依照《行政程序法》,而機關對外的採購則要依照《政府採購法》。他說,以高公局與公警局的罰單處理事務為例,高公局若是無法自行處理罰單的外包勞務,可以和公警局協定,交由公警局協助辦理;如果公警局已經有公開招標的得標廠商,可以與得標廠商商討,廠商願意承接時,雙方就必須進行契約變更,將新增加的工作內容與預算額度寫進契約。
陳科長進一步說,行政機關的對外採購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的程序正義,如果公警局與先前的得標廠商約期已滿,重新招標新的勞務採購案時,就一定要講清楚,把高公局要求的工作內容細節以及預算額度寫進新的招標文件;另一方面,公警局與高公局之間,也要把預算由誰支付、錢怎麼給…這些細節明列在雙方的「行政互助協議書」裡。但陳科長表示,高公局的案件是否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仍需待詳細暸解實際情況。
關於遭指控高公局違反《政府採購法》一事,本刊致電詢問高速公路局業務組,但至截稿為止,尚未獲得回應。
高公局業務組組長劉逢良27日表示,2006年前國道採人工收費,少有未繳的情況,除了少數硬闖收費站的車主,由公路警察開單舉發;由於ETC欠費跟警局取締超速、行駛路肩等違規內容不同,2006年開始有電子收費後,高公路就與公警局簽訂行政協助,由高公局與公警局的得標廠商另外議價,委外處理逾期未繳的舉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