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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碩娶文曄爆弊端3】林哲偉雙重身分 法界:恐有特別背信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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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曄與祥碩結盟案將於3月20日確定。(圖/文曄)

文曄與祥碩結盟案將於3月20日確定。(圖/文曄)

文曄為鞏固經營權,找上半導體業上市公司祥碩(5269)結盟交換持股,引爆投資人質疑,祥碩董事兼總經理林哲偉沒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甚至有圖利特定人和背信的問題,律師表示,當初金管會設置獨董,就是為避免董事會決議偏私,林哲偉不只有失職疑慮,還可能有特別背信罪的疑慮。

文曄2月21日宣布和祥碩交換持股,文曄獨董林哲偉同時也是祥碩總經理和董事,林哲偉卻直到2月20日才辭去獨董,引發投資人質疑,林哲偉在協商過程中涉及迴避利益的問題,並質疑林哲偉有圖利特定人和背信的疑慮。

本刊調查,林哲偉在2007年時接任祥碩總經理,祥碩2012年上市時,林哲偉就是以華碩法人代表身分在祥碩擔任董事,他去年6月當選文曄獨董,的確從去年6月到今年2月間,同時能出席文曄和祥碩董事會,文曄和祥碩又增資換股結盟,林哲偉恐怕得向外界說明清楚。

法界人士表示,以林哲偉的狀況來看,文曄和祥碩結盟過程中,恐怕有影響小股東權益,按《公司法》規定,董事也須共同負責。對於文曄和祥碩小股東因增資換股,小股東質疑權益受損時,可依據《公司法》第28條及《民法》第184條要求林哲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林哲偉本身為祥碩董事兼總經理,又是文曄獨董,恐有涉嫌《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圖利特定人,以及特別背信罪疑慮。

林哲偉。(圖/報系資料照)
林哲偉。(圖/報系資料照)

有律師指出,獨董必須來自外部,和公司無利害關係,且須獨立於公司者,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獨董為保持獨立性,應在選任前二年不能任職和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的公司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除了和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的公司董事、監察人不能兼任獨董外,律師解釋,包括本人和二等親親屬不得受僱於該公司及關係企業,還得要有會計、財務或法務的專業知識,就是希望維持獨董的獨立性、客觀性,一方面監督董事會,一方面也能確保公司治理,維護小股東權益。

律師指出,過去董事會容易被有共同利益的人控制,譬如像是家族成員,決策時就很容易偏袒董事私人利益,小股東因為難以進入董事會,無法參與或監督公司經營,小股東權益就很容易被犧牲,設置獨董就是為保障小股東。

本刊去電金管會對此證實,的確已收到檢舉函,證期局也會針對該案投資人所提出的疑點加以了解。

祥碩科技則表示該案目前處於緘默期,無法具體回應,但也強調一切都會配合主管機關的調查予以說明。祥碩總經理林哲偉則曾向媒體說,其實祥碩與大聯大也有業務往來,只是「生意是生意,投資是投資」,考量文曄長年經營績效穩健,母公司華碩集團也支持這次的合作。

(新增)祥碩10日下午發出重訊,強調該股份交換案乃依相關法規辦理,均符合法規要求,案件審查進度亦配合主管機關作業時程進行,特此澄清聲明。(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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