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持鐵斧砍殺父…還嗆砍死你!法官以「身高懸殊無追殺」改判傷害罪
嘉義地方法院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劉男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縣梅山鄉劉姓男子去年2月間涉持刀刺殺父親,造成父親受傷,檢方羈押起訴後交保,結果中秋節凌晨,劉男又持鐵斧闖入父親臥室嗆「砍死你」,被嘉義地檢署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起訴,不過法官審理認為,劉父逃走後,劉男並未追上,且兩人身高懸殊,如劉男真想致父親於死,劉父應受到更嚴重的傷害,認為劉男涉犯傷害罪,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劉男去年2月涉持刀刺殺父親,造成父親受傷,6月交保後,疑似因無處可去,竟無視保護令約束,回梅山鄉老家與父親同住,更在中秋節9月17日失控,持鐵斧砍殺父親,還嗆要「砍死你」,劉父受傷跑到鄰居家求助報警才逃過一劫。
檢察官認為劉男犯行惡性重大,對家人危害甚鉅,殺害父親未遂後絲毫沒有悔意,泯滅人性、有危險性,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起訴,並建議法院從重量刑。
劉男否認傷害父親,辯稱案發前在家附近,被告與幾個陌生人發生口角,被告有報警,擔心他們來尋仇,就先把鐵斧從倉庫拿到自己房間,案發當晚聽到異聲,才把鐵斧拿在手上在家中巡視,到父親房門外直接推開門,當時父親躺在地板上滑手機,見狀出手和劉男搶鐵斧,最後跑去找鄰居報警。
劉男說,他身高180 公分,父親身高165 公分,如果持鐵斧站著揮砍,父親不可能閃得掉,他沒有故意殺害或傷害父親的意思,只是過失誤傷而已。
法官今做出判決,認同劉男說法,指檢察官指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法院認為被告僅成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推翻檢觀點,變更起訴法,並列舉多個理由。
判決指出,劉男早有傷害父親前科,且鐵斧長60公分,重1.535 公斤,並非短小、具相當重量,客觀上稍有不慎極易砍、撞成傷,但劉父到大林慈濟醫院急診,右臉2公分撕裂傷,其餘擦挫傷、骨折傷勢應是和被告爭搶鐵斧過程碰撞、拉扯、跌倒所致。
法官認為,兩人聲稱搶奪鐵斧的拉扯過程僅數秒,之後劉父放手逃出,劉男並未繼續追上,且案發之前,父子倆並無任何衝突或爭執,尤其劉男正值壯年,2人身高差異懸殊,被告如想致人於死,劉父受傷應更重,且劉父奪門逃出時,劉男快速追擊取其性命不是難事,但劉男卻沒有,與一般殺人犯行的客觀常態有異。
法官認為,劉男係犯刑法第280 條、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劉男傷害父親後,本應改過,結果又因搶斧頭造成劉父受傷,且違反保護令,顯見被告守法觀念不佳,惟斟酌被告坦承大部分客觀事實,爭執主觀犯意,對父親表示悔意,兼顧日後雙方互動相處、告訴人受傷程度與意見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