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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交保「北檢提抗告」 高院明天上午9時公布結果

柯文哲 北檢 交保 抗告 高院 京華城 裁定 被告 柯文哲交保 檢察官 500萬 偵查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 台北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地院審理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5人移審庭,合議庭27日凌晨裁定柯文哲等5人交保,台北地檢署27日晚間9時30分對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4人交保裁定提出抗告,另彭振聲部分,則不提抗告,彭確定以500萬元交保。台北地院已於昨晚11點多將卷宗送高院。高院今(28)日晚間表示,明天早上9點公告裁定結果,並發送新聞資料。

合議庭27日凌晨裁定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李文宗除偵查中200萬元之外,加保800萬元、彭振聲以500萬元交保、沈慶京以4000萬元交保、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且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裁定指出,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本案復已有證據可佐。

裁定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羈押原因於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應採取較為嚴格之認定,則依被告等人涉案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被告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而認無羈押之必要。

此外,檢察官雖指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但並未指出同案被告許芷瑜涉案之情節,另審酌本案相關證人均已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本案相關事實晦暗不明之風險已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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