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傾斜2/移工逃跑雇主反成受罰者? 專家指出雇主端及移工端法規嚴重失衡
近年來,失聯移工人數日益增加,至今年10月底已高達8萬9666人,其中遠航漁業為失聯移工中第三高行業。(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社會面臨少子化與老齡化雙重夾擊,近年來外籍看護工需求日益增加,許多家庭紛紛申請聘雇外籍看護照顧生活無法自理的重症家屬,然而卻也因為勞動部長期以來對於移工政策的失格,導致許多雇主家庭須遭受金錢及心靈上的雙重傷害。
據資料指出,截至2024年10月底,來台產業與社福移工人數共81萬1457人,其中以印尼最多,其次為越南,第三為菲律賓。而相對地逃逸移工問題也一直困擾政府,迄今束手無策,失聯移工竟高達8萬9666人,其中以製造業最多,其次是家庭看護工,第三為漁工。
身為外籍看護工雇主的失能者雇主協會理事長張姮燕指出,自己就曾遭遇3次看護逃逸,卻完全不知逃逸看護去向,照顧失能者的家庭看護工作常常被移工作為來台的跳板,雇主卻要為逃逸看護付出相對代價。
張姮燕說,她曾經聘僱一名外籍看護,才來報到的第一天時拿著垃圾去倒,人就逃跑了,隨而來的卻是勞動部懲罰她3個月不能聘僱外籍看護,「看護來了,怎麼限制其行動,是要鎖鐵鍊還是要位定追蹤?為什麼要懲罰的是雇主,而不是逃跑的移工呢?」她曾向時任立委的勞動部長洪申翰陳情,得到的答案卻是「怕移工回來時就沒有工作了」,雖後來將空窗期修改為一個月,但為什麼移工逃逸不用負責受到懲罰,我們還得擔心這些人沒工作,而懲罰遭到背棄的弱勢家庭的雇主。
不只家庭看護遭遇移工逃逸問題,製造業及漁業同樣也有同樣問題。張姮燕以自己家人為例指出,家人的工廠聘僱廠工,廠工因酒駕怕罰款所以逃跑了,最後得到的懲罰,卻是工廠老闆6個月不可以聘僱外籍移工;遠航漁業漁汛來了時,移工逃跑,船主被懲罰3個月不能再聘僱,這樣出海又該如何?
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熊維舒指出,現行勞動法規及罰則對於移工和雇主(含仲介)嚴重失衡。現行《就業服務法》針對移工的規範只有43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應即令其出國。然而,一旦查緝到案口袋一翻說沒錢,政府不但罰不到移工,還要負擔其返鄉機票等費用。
而針對雇主的就業服務法卻有第44條、第45條、第54條、第56條及第57條等法條,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熊維舒表示,政府應該研擬出使違法外國人產生警惕及敬畏的罰則,何況移工失聯屬移工因素,不可歸責於雇主,強烈建議政府應該取消對雇主甚或仲介之相關罰則。
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專任教授陳立儀表示,設立移工逃逸時的「空窗期」,初衷是調查移工逃逸去向及原因,釐清其中原委,一旦證實移工係受到不公平待遇而逃跑,就根據調查的內容與流程進行處分,以免雇主誤認移工逃跑、卻懲罰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