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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輪椅擋火車 無業婦人認罪遭判二年徒刑

台鐵 判刑 法院 滑輪椅 鐵軌
無業婦人觸犯《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法官考量她已認罪,酌情予以輕判。(圖/中時資料照片)

無業婦人觸犯《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法官考量她已認罪,酌情予以輕判。(圖/中時資料照片)

【記者/謝中凡】

一名無業婦人因與台北火車站站務員發生爭執,將月台上的滑輪椅丟下鐵軌,所幸僅造成車班延誤而無傷亡,被控公共危險罪中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罪,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被告婦人認罪,且考量婦人個人因素,法官今天引用相關法條予以減刑,判她有期徒刑2年。

判決指出,被告婦人於去年8月30日清晨與站務員發生爭執,一時情緒失控,在台鐵台北車站第4月台A側15車乘車處,搬取月台上的滑輪椅丟擲在鐵軌上,當時4128車次區間車將靠站,不得已緊急煞車,並立即通報站務員排除障礙,造成列車停留現場1分鐘。

判決指出,被告婦人觸犯《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依法律規定,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此法條在實務上並不多見。

而被告婦人除認罪「擋火車」外,也承認在車站拾獲金融卡據為己有,且曾盜刷,另被依侵占遺失物、詐欺罪判處罰金3000元及有期徒刑2個月,三案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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