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門檻同意票數不得低於當選得票數 李進勇籲審慎:世界獨一無二
對於藍委提議選罷法修法草案,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建議,應廣泛蒐集國內外經驗與制度,不宜創全球絕無僅有的制度。(圖/劉耿豪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日再審《選罷法》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案修法,規定罷免案通過門檻改為「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對此,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世界各國罷免制度及通過門檻不盡相同,上開修正規定在全球並無先例,如果通過修法,台灣會在全世界創下獨一無二的罷免制度,允宜審慎。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先前提案,要求連署要附身分證雙面影本、發證日期的版本,已逕付二讀。這次內政委員會審的是有關罷免門檻調整,根據許宇甄的提議版本,罷免通過門檻除維持現行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新增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時之得票數之規定,而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
李進勇表示,從選舉投票到罷免投票中間可能經過1年半以上的時間,期間民意有變化、人與事亦可能有所改變,若用1年半以前的民意否定當下的民意未盡合理,各項制度之調整,允宜深思並就現行實務有無窒礙難行併酌。他續指,現行罷免門檻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且台灣各種公職選舉與罷免的投票率、候選人人數及當選席次等基礎皆有不同,若一律修正為罷免同意票數應高於當選得票數的立論有欠允當。
李進勇強調,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因選舉制度(如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有別)、各選舉區應選名額(除單一選區外,複數選區的應選名額在2名以上甚或5名者以上皆有之)、選舉人數及選舉區規模暨投票率等,均有所不同,自然影響當選票數高低,且各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亦各有不同,將致各被罷免人罷免案投票通過門檻不同。
李進勇重申,罷免制度設計應兼顧憲法所定民主原則並取得社會共識,建議相關修法仍宜廣泛蒐集國內外經驗與相關制度,透過社會對話整合多元不同意見,自不宜任意獨創全球絕無僅有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