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外籍流浪漢秀英文就可永久居留」? 移民署澄清了
網路論壇有網友發文指出,在查詢移民署永久居留條文後生疑:「這樣不是美國很多流浪漢來台灣秀個英文就能有健保嗎?」;對此,移民署發布公告澄清。(示意圖/翻攝Google Map)
近日,在網路論壇「Dcard」有一篇文章指出,「查了移民署的條文,只要在台灣住連續5年,每年183天以上這樣就能申請永久居留了」,「這樣不是美國很多流浪漢來台灣秀個英文就能有健保嗎?」;對此,移民署出面澄清表示,外國人欲申請在台永久居留,除須在台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住183天以上外,尚需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針對網路文章,移民署4日發布公告表示,「外國人持居留證在台合法居留逾5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只是申請永久居留之「基本要件」。但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外籍人士想申請永久居留證,仍需要具備「在台無犯罪紀錄」,「18歲以上」、「符合我國家利益」及「需有足以自立之相當財產或技能」等要件。
移民署進一步解釋,所謂「現行財產或技能」的相關規範,包括:最近1年薪資達基本薪資2倍、在我國動產或不動產估價總額逾新台幣5百萬元,或考取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等。
移民署指出,為配合政府整體留才、攬才政策,針對近年外籍人士具備「高級專業人才」資格者,在申請永久居留時,得不受前述「5年居留期間」之限制,另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之成年子女亦可同時申請。
外籍人士如具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在申請永久居留時,則僅須合法連續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天,如經許可永久居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之成年子女於居住滿3年後,也可以申請永久居留。移民署未來將持續配合政府延攬外籍專業人才來台,鬆綁相關規定,並努力營造友善的國際移民環境,以吸引是類人才來台深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