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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重災區1】鯛民巨嬰痛罵旅行社無良 出國退費吵翻天

日本 退費 旅行社
日本疫情失控,不少人嚇得取消出遊。(圖/pixabay)

日本疫情失控,不少人嚇得取消出遊。(圖/pixabay)

新冠疫情爆發後,不少民眾擔心染病紛紛取消預定的出國跟團行程,卻因為對退費的認知不同與旅行社發生糾紛,其中被列入「第一級注意(Watch)」的日本泰國糾紛最多,不少民眾誤認列入第一級就可以全額退費,痛罵旅行社藉口扣款,不退費就是逼民眾冒生命危險出國。面對這種情形,旅行社一方面放無薪假,一方面以最少人員應付退費,第一線員工在電話接到手軟後,怨言不少,上網痛罵部分民眾搞不清楚狀況,簡直是鯛民、巨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釋,「旅遊疫情建議等級」主要是提醒民眾前往該國應該做相關防範,以一級最輕微、三級最嚴重,無關居家檢疫措施。目前根據新冠肺炎發布的旅遊警示,泰國、日本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列「第一級注意(Watch)」;新加坡列第二級警示(Alert)加強預警,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列第三級警告(Warning),避免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

關於旅行團解約退費的原則,交通部觀光局也有以下建議:

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一級注意(Watch),民眾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如泰國、日本,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

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二級警示(Alert),民眾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如新加坡,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規定辦理。

如後續有旅遊地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民眾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辦理。

亦即,針對被列入第一級注意的日本泰國旅行團,若民眾想解約,得依契約中載明的條件賠償,列入第二、三級時,才有可能依法定原因或客觀原因解除契約。想退費的民眾可先看完相關規定,再向旅行社據理力爭權益,若有問題也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投訴。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相關條文如下

第13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14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15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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