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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通緝犯收教召令 怕被逮「躲雲林6年」下場更慘

教召 通緝犯 妨害兵役 屏東地院
(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陳姓男子為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原應於民國107年8月19日8時許,至高雄金湯營區報到,參加為期6日之教育召集訓練,但他當時因另案通緝中,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上開日期前往報到。屏東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判決指出,陳男為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應於民國107年8月19日8時許至金湯營區報到,參加為期6日之教育召集訓練。上開教育召集令於107年7月9日,經以郵寄送達至其設籍之屏東縣住處,由其母代收後,並透過電話轉知陳男前述教育召集令之內容。

沒想到,陳男當時因另案通緝中,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於上開日期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對此,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自陳他另住於雲林,本件召集令則係同年7月9日始由其母親代為收受並告知,自己並非為避免召集而遷移,而是為了逃避另案刑責而為之。

屏東地院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於知悉已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之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依妨害兵役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教召 通緝犯 妨害兵役 屏東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