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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新增設戶籍規定 新北稅處寄發輔導通知書

房屋稅2.0 自住房屋 新北市
房屋稅2.0新制新增自住房屋自今年7月起必須「設有戶籍」才能享有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之規定。(圖/報系資料庫)

房屋稅2.0新制新增自住房屋自今年7月起必須「設有戶籍」才能享有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之規定。(圖/報系資料庫)

房屋稅2.0新制新增自住房屋自今年7月起必須「設有戶籍」才能享有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之規定。因此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已針對今(113)年6月30日以前已適用自住用稅率房屋,但尚未設立戶籍登記者,分別於8月30日及9月25日寄出輔導通知書,收到通知的民眾,只要在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不用提出申請,就可以繼續享有自住優惠稅率1.2%。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還可降到1%。

新北稅處說明,自住房屋除了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以外,還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有戶籍。如果未設戶籍就會被認定為非自住的房屋,必須依全國歸戶的總戶數,按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若按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基準,直轄市為3.2%〜4.8%。

新北稅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如為節省房屋稅而辦理戶籍遷移,建議先一併評估是否會影響其他租稅優惠或請領補助。另外,今年7月以後新取得的房屋,如為自住使用,除了要遷入戶籍以外,記得要在114年3月24日以前向稅捐處申報適用自住稅率,否則114年期房屋稅單將會按較高的非自住稅率課徵,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就近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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