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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養穿山甲 竟稱家裡狗叼回

穿山甲 保育野生動物
新北市海山警分局偵查隊至萬里區查緝毒品,卻意外查獲非法飼養保育野生動物穿山甲。(圖/海山警分局提供/中國時報王揚傑新北傳真)

新北市海山警分局偵查隊至萬里區查緝毒品,卻意外查獲非法飼養保育野生動物穿山甲。(圖/海山警分局提供/中國時報王揚傑新北傳真)

新北市海山警分局偵查隊幹員15日前往萬里山區查緝毒品案,意外發現38歲曹姓男子非法飼養保育類動物穿山甲1隻,有明顯外傷。曹男聲稱,穿山甲是被家裡養的土狗從外叼回來。警方通報新北市動保處派員到場,將穿山甲送醫治療,曹男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送辦。

據了解,警方15日上午7時許至萬里加投山區查案,過程中發現曹男住處外的狗籠內,關養的竟是隻保育類野生動物穿山甲,腳、尾明顯有傷,且發現曹男竟用狗飼料餵養以螞蟻為食的穿山甲,導致該隻穿山甲健康狀態不佳,顯得十分虛弱。

由於事出意外,警方只能從現場尋找可利用器具,小心翼翼將穿山甲帶回,並立即通報動保處到場。經動保處獸醫初步檢傷,發現該隻未成體雄性穿山甲不明原因左小腿、肋骨骨折及多處挫傷,並有脫水情形,初步治療後,將轉送台北市立動物園接受進一步醫療。

動保處通報保7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到場偵訊,曹男聲稱,穿山甲是家裡的土狗才於前1天不知從何處叼來。警方及動保處對曹男說詞存疑,不排除穿山甲是誤入陷阱受傷。偵訊後,警方依法將曹男函送檢方偵辦。

動保處表示,穿山甲為保育等級2的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獵捕穿山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者將依同法第41條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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