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重案改變的台灣/警懸賞200萬…運將「被誣李師科」遭逼供 立法院緊急修法派辯護人
李師科搶銀行王迎先成了冤死鬼,警逼供認罪顏面盡失。(圖/報系資料照,下同)
1982年4月,台灣發生首起銀行搶案,當時55歲的李師科持槍闖入土地銀行,搶走530萬餘元後逃逸,不僅引起社會震撼,更驚動了最高元首。案發後,警方懸賞200萬元作為破案獎金,高層也下令限期破案,不料竟間接導致1名計程車司機冤死。此後,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避免類似悲劇再發生。
搶案發生23天後,外型、口音、姿態皆酷似李師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遭到貪圖懸賞獎金的女兒男朋友「大義滅親」舉報。由於王迎先的計程車顏色與李師科一樣,家中甚至有與李師科遺留的棉被相似圖案的被單,當時警方認定王迎先就是李師科,認為不斷否認的王迎先沒說實話,刑事局肅竊組警官詹俊榮、偵查員謝文昌、洪福川、陳奕煌、周桐明又急於破案,因此非法拘禁、刑求逼供,而不堪暴行的王迎先最終竟然承認搶劫土地銀行。
5月7日凌晨3時,王迎先終於離開刑求噩夢,被警方帶出門找尋犯案工具以及贓款時,趁著警方不注意,他刻意墜入新店溪中。在王迎先跳水後不久,真正的搶匪李師科於和平西路的住宅,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逮捕;而在李師科被捕後,高雄縣彌陀鄉(今高雄市彌陀區)又出現銀行搶案,這才還了無辜運將一個清白。
由於「王迎先事件」的發生,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以期避免刑求逼供再度發生,俗稱「王迎先條款」。至於當初刑求王迎先的警察,自此開始逃亡,其中陳奕煌逃至梨山,經過1988年和1991年2次減刑,才出面投案;詹俊榮則持假身分逃亡奧地利,後轉至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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