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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三讀通過 勞工年滿65歲退休可由勞雇雙方協商
立法院會15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勞工年滿65歲者,退休可經勞僱雙方協商。(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會15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案,明定勞工年滿65歲者,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等18人以及國民黨團提案指出,有鑑於台灣缺工危機蔓延,少子化又導致勞動力缺口不斷擴大,為避免強制退休規定影響銀光世代繼續貢獻職場,因此擬具《勞基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15日初審通過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全案經審查會討論後完成初審。三讀條文明定,勞工非有年滿65歲、身心障疑不堪勝任工作者,顧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此外,勞工年滿65歲,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另外,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但細節另訂在施行細則中,立委建議提高法律層級,因此修法後也明訂,條文明定,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經朝野立委討論後,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王正旭的修正動議提案,並於今日完成三讀,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年滿65歲勞工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另外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