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8微罪「今起不開放檢舉」 違規記點僅限警方攔查
(圖/報系資料照)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法案,從30日起,8項交通微罪不再開放民眾檢舉,而違規記點的部分,縮限至僅限於警方攔查取締時才適用,民眾檢舉、科技執法等均排除在外。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立院於5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法案,其中有8項交通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分別如下:
1.騎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2.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3.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以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4.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臨時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5.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6.併排臨時停車
7.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
8.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但是在5項涉及到人員安全的項目還是有開放民眾檢舉,分別如下: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3.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4.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5.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
至於違規記點部分,則縮限至僅開放警方攔查取締,在確認駕駛人身分後方可記點,當中排除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情形。
而在違規記點部分,過往是1年記滿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遭吊扣駕照2次且又因違規遭記點者則吊銷其駕照,這部分並未修改,但記點達6點之駕駛,1年可申請一次自費講習,完成講習後可扣除2點,今起則放寬至1年內可申請2次自費講習,講習完成後可抵扣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