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政治
焦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拒提供資料最高罰10萬 林亮君痛批:立法院將成「全台最大刑堂」

立法院 二讀 調查權 聽證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藐視國會罪 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二讀通過調查權及聽證權,未來相關人員若拒絕提供資料,最高可開罰10萬元。(圖/劉耿豪攝)

立法院二讀通過調查權及聽證權,未來相關人員若拒絕提供資料,最高可開罰10萬元。(圖/劉耿豪攝)

立法院昨(21日)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二讀通過藐視國會罪、強化人事同意權、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等多項條文。針對立院成功闖關攸關調查權與調閱權的第47條、第48條,民進黨立委黃捷痛批,惡法通過後,未來「任何人」都可以被叫到立院問話;民進黨台北市議員林亮君則直言,「立法院將成全台最大刑堂!」

立法院昨天通過藍白版的國會改革法案,據二讀表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另外,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5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據二讀表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條文規定,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針對立院通過調查權與調閱權,林亮君昨天晚間在臉書發文表示,條文通過後,等同立委擴權為法官、檢察官,未來企業的機密資料、一般百姓的隱私,立法院都可以要求你交出來,不乖乖配合就能罰到人民怕為止,「有了這個天條,藍白立委就可以恣意得到所有他想要的資料,天底下沒有他們不能知道的事。」

林亮君痛批,藍白陣營假借改革之名,行濫權之實,為了私利不惜侵害人權、逾越立法權、司法權、監察權界線,「把立法院變成中共人民大會堂,在未來還將變成全台最大刑堂!」

對此,黃捷也在臉書發文指出,藍白立委通過的惡法,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後果包含嚴重的國安洩密風險、迫害公務人員、窺探商業機密及侵害人民隱私,直言「『任何人』都可被叫到立院問話,若不提供資料,藍白立委就可能罰你錢,按次處罰、一次最高10萬」,連續罰到人民交出資料或機密為止。

立法院 二讀 調查權 聽證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藐視國會罪 人事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