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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二讀 記名表決且半數同意才通過

人事同意權 二讀 表決 立法院
立法院21日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的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劉耿豪攝)

立法院21日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的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劉耿豪攝)

立法院21日二讀通過國民黨與民眾黨共同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9條、第29條之一的修正案,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未來除審查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外,還必須舉行公聽會,並在提院會後,要過半數立委同意,同時提名人的財產、稅務等資料也須提交立法院參考。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需在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並需超過全體立法委員半數同意方可通過。而所有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審查時,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審查過程中需舉行公聽會,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前十天內擬具審查報告。

此外,第29條之一規定,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等相關資料,需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而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資格及適任性問題,並提出相關資料。被提名人的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且應在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中聲明內容屬實。

修正條文還提到,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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