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45歲男不滿被「蓋火鍋」 怒砸17歲少年頭部…判決結果出爐
鄭男在打籃球時和少年發生衝突。(示意圖/翻攝Pexels)
籃球是一項高強度、接觸性的運動,經常需要與對手進行身體對抗,也容易因此發生衝突。先前台中一名45歲鄭姓男子在南屯區豐樂籃球場打球時,因不滿被17歲高中生「蓋火鍋」,竟用球猛砸對方頭部,導致少年臉部挫傷和腦震盪,因而被告傷害罪,台中地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後,鄭男不服上訴,如今台中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也出來了。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21年11月,當時鄭男在籃球場與高中生組隊進行3對3鬥牛賽。鄭男投籃時被對方「蓋火鍋」,惱羞成怒,在洗球時竟突然用球砸向少年的臉部,導致雙方爆發口角,少年左側臉部及左耳挫傷,還有輕微腦震盪,雙方也因此鬧上法院。
事後鄭男辯稱,因為少年戴著口罩,自己未能辨識其年齡,且對方的身型比自己高大,再加上少年在他投籃時「無故使用非籃球所允許的動作」,握拳推擠他的胸口,致使他差點摔倒,因此才憤而用球砸向對方。不過鄭男在庭上又改口,聲稱是少年推他,讓他在空中失去重心,球才飛出砸中對方。
台中地院認為,鄭男明知拿充飽氣的籃球朝他人丟擲,容易傷害到他人,如果丟擲到頭部,更有造成腦震盪之可能。法官認定鄭男對此事後果應有所預見,且客觀上並無特殊情狀,足以讓鄭男確信丟擲行為不可能導致少年受傷,但仍因一時氣憤決意,持籃球丟向對方,認定鄭男主觀上有傷害不確定故意一事。
法官根據現場證人證詞,認定鄭男對未成年人犯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鄭男不服上訴,強調自己當時並不知對方未成年。台中高分院二審時認為,豐樂籃球場不在校園內,而少年已近17歲,身形與成年人無異,且戴著口罩,現場也僅有2名未成年,其餘皆為成年人,沒有證據證明鄭男知曉對方未成年,因此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二審改判拘役45天,可易科罰金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