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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師放課特別授業伸狼爪…摸遍女學生竟辯「緩和氣氛」 賠百萬換緩刑

台北 補習班 強制猥褻 女學生 氣氛 高等法院
補教師伸狼爪。(示意圖/Photo-AC)

補教師伸狼爪。(示意圖/Photo-AC)

1名許姓男子曾在台北市中山區某間補習班擔任數學輔導老師,不料他竟利用在教室內單獨為女學生(下稱甲女)進行課後輔導之機會,多次環抱,撫摸、揉捏其腹部、胸部,強制猥褻得逞,一審遭處有期徒刑2年。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許男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同意賠償100萬元,二審獲緩刑5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男於民國111年12月間,在臺北市某私立補習班擔任數學科之輔導老師,111年12月10日晚間6時8分起至7時58分間,許男在教室內單獨為甲女進行數學科課後輔導,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要求甲女起身至教室前方螢幕解題,並接續20多次站在甲女身體後方,伸出手環抱甲女之腰側。

許男不顧甲女多次掙脫、閃躲之反抗舉動,將手上滑並撫摸、揉捏甲女之胸部,待甲女返回座位坐下後,許男復多次蹲在座位旁,將甲女環抱,撫摸、揉捏甲女之腹部、胸部,以此違反甲女意願之方式,對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許男否認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並辯稱「案發時我沒有想這麼多也沒有注意到,我只是想要讓教室的氣氛快樂、輕鬆,沒有意圖、也沒有想到我的行為會觸碰到甲女胸部,但畫面中看起來似乎是碰到了,我承認有對甲女為猥褻行為,然我沒有對甲女實施強暴、脅迫,也沒有壓制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意思,不構成強制猥褻」云云。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告曾要求甲女站至螢幕前解題,並趁機從後方「22次以手環住甲女身體」,原先環抱位置僅在腰側,然逐漸將手滑至腰部以上,甚至穿過甲女之腋下、對應甲女之胸部位置,雙肘更不時前後、上下晃動,亦於甲女坐回座位上時,「多次」蹲在座位旁,以雙手環住甲女,幾乎將甲女環抱在懷中。

一審法官認定,甲女「多次」以移動閃躲、彎腰避開、往外移動、撥開、甩動欲掙脫、左手肘向外彎曲、架起、往後掙開、大動作收拾物品、起身等不同動作,嘗試以肢體抗拒被告之猥褻行為,然而,被告非僅無視甲女之抗拒行為,時常於甲女抗拒後仍不放手,更持續、一而再、再而三為猥褻行為,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

台北地院審酌,被告於案發時,係甲女在本案補習班之輔導老師,與甲女存在師生關係,本應善盡教學工作,維護學生權益,卻恣意碰觸甲女之身體,毫不重視人際、師長與學生間應有之身體互動界線,應予嚴重非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2年徒刑。高院審理期間,許男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同意賠償100萬元,二審獲緩刑5年;仍可上訴。

◎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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