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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重罰新光金控增資拖延、新壽資本不足 兩董座皆減薪一年

金管會 新光人壽 增資計畫 魏寶生 陳淮舟 裁罰
新光人壽資本適足率從去年6月底至今年6月底,連續三次未達法定標準,且未提出具體現增時程,而於23日遭金管會公布裁罰案。(圖/趙世勳攝)

新光人壽資本適足率從去年6月底至今年6月底,連續三次未達法定標準,且未提出具體現增時程,而於23日遭金管會公布裁罰案。(圖/趙世勳攝)

金管會23日就新光人壽增資計畫未達資本適足率法定標準公布裁罰,限制新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董事長魏寶生調降薪酬30%等,並對母公司新光金控予以糾正處分,董座陳淮舟亦裁罰減薪50%,兩人皆為期一年。

另依據裁罰書內容,金管會認為新光金控部分董事、獨董建議應儘速擬定現金增資時程,讓有意願增資股東出資,卻遭拖延等須予以導正,這部分主要大股東吳東進一派提出應儘快現增之主張。

對此,新光金控晚間發布重訊表示,尊重主管機關之裁處進行處理與改善。不過,魏寶生個人則痛心地發出近千字聲明「對專業人士無情打壓」,還提出五問「金管會有那位人士能做得更好?」

新光人壽資本適足率在112年6月底為184.38%,及112年底的176.37%,為「資本不足」,未達法定標準的200%;金管會表示,已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要求新壽提出改善計畫,惟其所提計畫,仍未完備且無具體增資時程,亦無法使112年底及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而做出此裁罰案。

金管會表示,核處限制新光人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並要求新光人壽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該公司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以及令公司調降董事長魏寶生113年度所有薪酬30%,為期一年。

同時,新光金控核有未善盡維持子公司新光人壽健全經營之責,進而影響金控公司整體財務、業務健全,致有礙金控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且董事長陳淮舟有未善盡董事長職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核處予以糾正,調降董事長113年度所有薪酬50%為期1年。

依據裁罰案內容,新光人壽去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後,金管會依規定要求新壽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新壽所報改善計畫有關現金增資新臺幣70億元無具體增資時程,經金管會多次去函要求補正具體時程未果,且該公司112年底僅完成15億元增資,致112年底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

金管會於113年1月22日函請該公司提具完整、具體且可確保該公司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新壽2月22日函報之改善計畫,雖有提出現金增資70億元及發行次順位債券80億元,惟執行後仍無法使其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其他改善措施包括提升收益、降低避險成本及撙節費用等欠缺量化評估依據,具高度不確定性,且無明確執行時程,亦難認依所提計畫確實執行能使新光人壽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

董事長應充分瞭解新光人壽增資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惟渠身為新光人壽董事長,卻僅將金管會相關函示、到會溝通情形於董事會中說明,並未於董事會中表達應積極尋求新光金控現金增資,且承諾113年增資70億元中之55億元亦未有具體時程,即於113年2月17日董事會通過無法使新光人壽113年6月底前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113年改善計畫,顯見董事長未能善盡董事長職責,不利公司健全經營及保戶權益維護。

在新光金控部分,依據裁罰內容,金管會表示自112年董事長陳淮舟上任後,即已多次向其告知金管會立場,即依金控法,金控公司具有維持子公司穩健經營之義務,尤其在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等重要子公司受到主管機關要求增資之處分時,應立即協助子公司取得資金或對子公司挹注資金,否則子公司之財務狀況將持續惡化,亦會導致金控公司整體財務狀況受到影響;而當金控公司本身無充裕資金時,即應採積極作為募集資金後再挹注予子公司。

由於新光人壽112年6月底、12月底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金管會112年已促請新光金控對新光人壽增資,113年1月23日及113年2月15日發函要求新光金控應依金控法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出對新光人壽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內容應包括對新光人壽現金增資及資金來源之規劃。

新光金控於113年2月22日函報對新光人壽之增資計畫,包括由各子公司盈餘上繳新臺幣70億元轉增資新光人壽、新光人壽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80億元,執行後資本適足率約為169%,另餘31個百分點之缺口,則以財務及業務改善面提升計畫為之,內容有欠具體,欠缺量化評估依據,且具有高度不確定性。

金管會指出,新光金控董事長應充分知悉對新光人壽增資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卻未善盡董事長職責,未採取積極有效作為,督導金控公司落實執行維護健全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措施。

對部分董事或獨立董事於董事會建議公司應儘速擬定現金增資時程,讓有意願增資股東出資,董事長仍主張並主導通過以委託財顧公司進行評估之方式為之,拖延增資時程,且迄今亦未採取更積極之有效作為,以督導新光金控提出可確保新光人壽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符合法定標準之增資計畫及明確時程,有立即導正之必要。

金管會強調,由於均未見新光金控其有積極回應或作為,故對董事長予以處分,並於文到2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新光人壽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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