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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姪兒車擋路叔叔「持安全帽」砸車 遭判「有期徒刑2月」不得上訴

彰化 姪子 車擋路 砸車
楊男不滿姪子將小客車停放門口阻擋出入,為了洩怒拿安全帽毀壞小客車車燈,彰化地院審理依毀損罪判楊男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1日1000元折算。(圖/翻攝畫面)

楊男不滿姪子將小客車停放門口阻擋出入,為了洩怒拿安全帽毀壞小客車車燈,彰化地院審理依毀損罪判楊男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1日1000元折算。(圖/翻攝畫面)

彰化縣楊姓男子在3月24日下午5點,不滿姪子將小客車停放在三合院門口,妨礙他騎行機車出入,為宣洩情緒,拿安全帽敲砸小客車車燈,彰化地院審理依毀損罪判楊男有期徒刑2月,楊男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否認犯行並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楊男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不得上訴。

檢方表示,楊男因姪子小客車阻擋到他騎車出入,為了洩憤而毀損他人物品,楊男右手持拿安全帽敲擊姪子小客右後方的車燈,導致燈罩有多處裂痕且破損嚴重不堪使用。楊男狡辯,「未拿安全帽敲擊小客車車燈,是自己牽機車經過時機車滑倒,不小心撞到才造成車燈損壞,不是故意的」。

一審法官說明,楊男所述不合邏輯難以採信,有毀損行為也是事實,酌情裁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楊男不服再上訴,要求對姪子進行測謊,並比對安全帽與後照鏡痕跡是否吻合。

二審法官表示,測謊一般僅用在性侵害犯假釋與監控、犯罪偵查和特定機關人員安全查核為主,僅能作為補強的間接證據,此案事證確鑿無實施的必要,且車燈受損部分已經修復不能調查,法官說明,楊男犯後均否認犯行,且未與姪子達成和解,應維持原本判決並駁回楊男的上訴,最終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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