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發部遭掃射震驚社會 民宿老闆成槍手遭收押
張盛德持散彈槍掃射數發部,北院收押禁見。(圖/報系資料照)
數位發展部2024年3月28日遭54歲男子張盛德持槍掃射,大門玻璃碎裂,引發社會震撼,張男當時持槍對著大門連開3搶,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受傷,張男當場被捕,自稱因不滿「數發部領那麼多錢,卻都不做事」才行兇,台北地院裁定張男羈押禁見。
北院指出,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枝罪、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持槍枝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本案仍有案發現場民眾等證人尚未到案,是否有共犯參與、被告上樓至數位發展部2樓之實際舉止為何等具體犯罪事實,仍待檢察官調查釐清,被告為減輕罪責,極有可能滅證,並與共犯或證人勾串。
另外,被告持有槍枝及子彈數量甚鉅、火力強大,而被告對槍彈來源之供述避重就輕,僅自承係在臉書一頁式廣告加LINE詢問購得等語,被告有非法持有槍彈之強烈動機及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枝罪之同一犯罪之虞。
法官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審酌被告偵查中自承於案發前2024年3月20日、3月21日,先北上到數位發展部探勘地點,堪認預謀犯案且犯行對公共安全造成甚大危害,依比例原則權衡後,為確保後續追訴程序及預防被告再犯,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9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
54歲的張盛德為南投人,於南投經營民宿,自稱因不滿「數發部領那麼多錢,卻都不做事」,竟持制式散彈槍與手槍進入數發部朝大門狂開3槍,造成數發布玻璃大門當場破裂,張男還意圖衝上樓進續掃射,所幸被保全第一時間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