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兄告弟爭遺產…母遺囑痛訴「不孝過往」 揭他為2百萬離家10年
長兄告弟爭遺產,母留遺囑痛訴他不孝過往。(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北1名婦人生前立下遺囑,不准長子繼承其遺產。沒想到,長子卻在母親過世後,指控2位弟弟擅自在訃聞中排除他的名字,還把財產全部拿走,要求依法繼承遺產。不過,2名弟弟證稱,大哥當年為了錢和母親決裂,長期對家中不聞不問,就連亡母告別式都缺席。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大哥敗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長子主張,自己與母親感情深厚,媽媽於101年因病住院期間,他皆陪伴照顧在側,惟104年間因創業資金需求,母子曾發生摩擦,為冷靜、和緩親子關係,恰逢他須赴中國工作,遂遷居國外,並擔憂金錢紛爭影響氣氛而婉拒出席親屬聚會,然而他並未與母親斷絕聯繫,亦未曾口出惡言。
大哥辯稱,自己於中國工作期間,因無法使用通訊軟體,故未曾收到母親訊息,但只要返臺期間,皆會以國內手機門號致電關心,並表達希望見面之心意,心中始終關心、愛護家人。疫情期間,因國門關閉,他因滯留中國工作未返臺,突於110年8月23日接獲弟弟以通訊軟體告知「媽媽走了」,當下欲進一步詢問細節均未獲回應,弟弟們甚至於訃聞中逕自將其排除。
弟弟則稱,大哥自103年間離家,對家中事務不聞不問,未曾主動聯繫母親,亦未給予關心、關懷,對訊息均不為回應,他曾嘗試與其說理,仍遭哥哥漠然拒絕,並稱「以後你們所有的好與壞都不用讓我知道,我就算死也不會再跟他們見面」等語,且媽媽臥病在床期間,大哥未曾主動前往探望,讓母親傷透了心。
弟弟們強調,母親於108年7月6日所書立之遺囑,不僅形式上符合自書遺囑法定要件,且經鑑定與被繼承人之筆跡相符,自為真實存在且有效力,而被繼承人於系爭遺囑載明,原告自103年起已陸續拿取現金200萬元,因要求被繼承人為其作保遭拒,旋即逕自離家,未曾關心或主動聯繫被繼承人,其主張以應繼分比例3分之1或特留分比例6分之1,分配取得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顯無理由。
台北地院審酌,原告身為長子,在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近200萬元債務,卻因對方拒絕擔任其保證人即逕自離家,嗣後亦未曾再聞問或返家探望,造成被繼承人於晚年臥病期間仍終日懸心原告,被繼承人並在離世前2年自書遺囑表達原告之舉對其所造成之痛苦與難過,並明示原告不得繼承其遺產等情。從而,被告等訴請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