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踅桌2/公益出租人鑽漏洞扣租屋押金 專家斥誤解可循司法討公道
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左3)與內政部長林右昌(右3)聯袂出席擴大租金補貼記者會,二人皆強調重視居住正義,照顧租屋族刻不容緩。(圖/趙世勳 攝)
《住宅法》2023年12月修正後上路,其中「公益出租人」鼓勵房東出租給合規定青年或弱勢者,享優稅原為修法亮點。本刊接獲房客A先生投訴指出,自己因故與房東發生糾紛,約滿搬離不續約,3個月租押金新台幣9萬元卻遭房東扣留不還,自己原欲檢舉房東未申報租屋所得,卻被房東嗆聲自己找得到公益承租戶,並享免帝王條款豁免權,「你就去告吧」。
劉先生說,他從2023年元月起以每月新台幣3萬元租金,租下新北市新莊區鄰近捷運橘線的3房電梯大樓,帶太太與2個孩子入住。然而住在隔壁的房東只要聽到陌生人的聲音,不時探頭探腦,只要看到朋友來訪便歇斯底里大吼,搞得朋友不敢來拜訪;此外,自己在外商工作,有時夜間要與外國客戶開會,儘管視訊時已儘量放低音量,卻老是遭房東抱怨影響睡眠。
他表示,一家人撐了將近一年實在受不了房東無理取鬧,聲明約滿不續租後,房東卻無預警地不時以備用鑰匙帶賞屋房客入內,把孩子都嚇哭好幾次。A先生氣憤與房東攤牌,卻面臨房東開始百般刁難,從「開門太大聲」、「孩子見人不打招呼」等理由嫌棄,直到約滿更索性扣留3個9萬元押金,直呼自己已找到公益承租人接手,將享免租稅帝王條款,要告就去告,令他相當無奈。對此,本刊記者數度連繫房東手機,截稿前遲未獲房東回應。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長曹筱筠強調,為消弭租屋黑市爭議與鼓勵房屋持有人釋出名下房屋參與公益出租,立法院2023年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12月上路,第16條第5項條文中明定「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依據」,就是所謂「公益出租人的帝王條款」,意欲增加房東參與誘因,讓房東願意租房給受補貼租客,同時不必擔心遭查稅。
她直言說,很難理解竟然有人曲解《住宅法》修法意旨,「拿雞毛當令箭」對付相對弱勢的房客。然而《土地法》明文規定,住宅用不動產押金上限為2個月租金,此案收3個月租押金已明顯違法;再者,《住宅法》沒有大赦條款,稅捐單位只是「不主動」稽查歷史租賃紀錄,如遭檢舉成案事證明確且未逾7年「當然還是要補繳稅金」,因此本案房東曲解《住宅法》,想以「公益租戶」名義逃漏稅又搏美名「太天真了」。
鼎川法律事務所律師梁繼澤提醒,類似糾紛只能提民事訴訟處理,不過如果有過多的租客案件,指向同批房東惡性不還押金,則可考慮聯合提出刑事詐欺告訴,當然民刑事訴訟皆曠日廢時,仍建議先溝通為主。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住宅服務科長王基政說明,其實只要符合「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計畫的租客,回推房東就能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其稅負優惠有三:首先,公益出租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新臺幣15,000元的免稅額度;第二,公益出租房屋的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優稅,目前為1.2%;最後,該公益出租房屋地價稅得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稅。
王基政也提醒,一旦被政府認列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出租準用自用住宅優稅後,未來即使租客失去受補貼資格,房東該繳的一般出租所得稅就別想逃了。而若房東未來想轉賣,若想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自用住宅超低優稅,那麼必須符合出售前5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想省稅就得放5年再賣」。
王基政舉自己朋友B先生為例,過去B先生在中壢區曾有一權狀30坪2房華廈,原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工業區員工,依規定申報,B先生也成了「公益出租人」。然而,B先生在租約到期當日,便與買主簽約過戶,稅金也從自用住宅適用的新台幣1萬餘元暴增到超過7萬「確實是公益出租房東要想清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