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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人連發「20個250元」 債主怒報警:履行方式不當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大陸山東省一名張姓男子向齊姓男子買賣貨物,但對方長期拖欠貨款。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齊某在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貨款5000元。調解書生效後,齊某通過微信向張某發送20個金額均為250元的微信轉帳,合計金額5000元。然而,張某未接收轉帳並將對方拉黑,最終未能按期收到欠款,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齊某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但張某拒絕接收,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審查認為,齊某未經與張某溝通就以微信轉帳的方式進行還款,且轉賬未標註性質和用途,導致張某認為該行為具有侮辱性而拒絕接收。法院認為齊某的履行方式不當,不能視為張某對欠款的拒收。
此外,雙方的調解書並未約定支付欠款的具體方式,微信轉帳並非唯一選項。在微信被拉黑後,齊某未採取其他履行方式進行補救,導致還款義務未能完全履行。因此,法院最終裁定駁回齊某的異議請求,並支持張某的強制執行申請。
在法官的觀點中,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被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方式,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和習慣做法。對於以微信轉帳方式支付欠款的行為,法院認為有悖於公序良俗,不應予以支持。
法律的作用是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價值判斷和行為準則,法官在裁判中應負有責任引導公眾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根據以上判決和法官的觀點,法院支持原告張某的強制執行申請,駁回被告齊某的執行異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