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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拒捕傷警...法官「這理由」判無罪 律師批: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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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通緝犯因拒捕導致員警受傷,台南地方法院認定不構成妨害公務判處無罪引發爭議。(圖/報系資料照)

洪姓通緝犯因拒捕導致員警受傷,台南地方法院認定不構成妨害公務判處無罪引發爭議。(圖/報系資料照)

洪姓通緝犯被警方盤查、逮捕時多次反抗掙脫,導致員警受傷,被檢方依妨害公務起訴。不過法官認為,洪男只是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並沒攻擊員警,不符犯罪構成要件,判處無罪。律師羅瑞昌痛批法官玩文字遊戲,限縮解釋妨害公務罪的「強暴行為」,與社會對法律的認知有差距。

判決指出,去年7月19日晚間,洪男在台南市與他人發生糾紛,被到場處理的員警盤查時,為逃避逮捕企圖駕車逃離現場;陳姓員警試圖將他從車內拉出制伏時,洪男為免遭到逮捕,過程中多次反抗試圖掙脫,導致陳員鼻梁淺撕裂傷及雙手、雙膝、左大腿等多處挫擦傷,事後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

審訊中,洪男辯稱,他沒有開車衝撞員警的意思或行為,且已當場被員警制伏,如何構成妨害公務?陳員也證稱,洪男應該不是要打他,只是要掙扎、想掙脫,不願被他們抓下來,最後打到他的臉、鼻子。

法官勘驗密錄器及在場員警證詞,還原案發當時的狀況後,認定洪男在員警強制逮捕的過程中,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作為,沒有對員警作出任何積極攻擊行為,也沒有出現強暴行為,並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判處無罪。

不過,羅瑞昌認為,法官勘驗密錄器時,也發現洪男承認通緝身分後,在逮捕過程中有「持續反抗」、「與員警激烈拉扯」等行為,進而造成員警受傷,如果這不算「強暴行為」,什麼才算?

羅瑞昌強調,法官將妨害公務罪的強暴行為,限縮解釋為「積極攻擊」,有玩文字遊戲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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