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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長期大鬧社區!兒「大聲公擾民」還揮刀打人 最後下場慘了

社區 新北市 擾民 管委會 遷離
新北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一對蔡姓母子和社區管委會有嫌隙,其中蔡母多次辱罵管理人員,兒子不僅拿大聲公喧嘩、干擾開會,甚至曾在社區大廳揮刀,還打傷管理委員,經寄發存證信函促請改善仍依然故我,遭到區權人大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2人須遷離該社區。

根據判決書,被告係母子關係,2人共同居住在社區4樓,被告自110年4月起,有妨害社區住戶安寧、與騷擾、傷害、辱罵及恐嚇社區住戶與管理人員、阻礙社區垃圾清運、向廠商收取回扣、竊取社區財產、毀損社區住戶所有之車輛、多次播放大聲公擾鄰,甚至故意引發火災警報系統等觸犯刑事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社區規約等違反法令及規約情節重大之行為。

管委會於111年2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促請被告改善,並給予超過3個月之改善期間,惟渠等並未改善,仍有諸多違反刑法等法令及規約情節重大之行為,原告乃於111年8月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總戶數185戶共143人出席,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人數77.29%,區分所有權比例78.18%,決議通過同意訴請法院強制被告遷離。

蔡姓母子辯稱,管委會未依照社區規約先與被告協調,不符規約之程序,且區權人大會亦有諸多瑕疵及違法之處,例如出席之代理人資格不符、出席委託書多處塗改、簽到簿代理人姓名與出席委託書代理人不符或無法辨識或填寫不完整之情形,且原告所提事證與公共安全無關,僅因雙方有舊怨,才挾怨報復。

新北地院勘驗相關事證,發現被告曾辱罵管理員「王八蛋」、「X你娘,我一個月管理費繳多少錢,什麼東西啊你」等語,還曾在晚間持大聲公在社區樓下發表言論,確屬妨害社區安寧,顯然情節重大,因此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請求被告搬離社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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