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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2男子出借帳戶給「擄鴿集團」 萬元所得被追回外再被罰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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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孫姓與李姓男子將帳戶有償借給不肖「擄鴿集團」遭檢方起訴,日前橋頭地院審理後判處2人繳回不法所得,並且併科罰金5000元。(圖/翻攝自Pixabay)

高雄孫姓與李姓男子將帳戶有償借給不肖「擄鴿集團」遭檢方起訴,日前橋頭地院審理後判處2人繳回不法所得,並且併科罰金5000元。(圖/翻攝自Pixabay)

橋頭地檢署日前在偵辦一起「擄鴿集團」案時,查獲孫姓與李姓男子2人出借自己帳戶,給予不法分子在恐嚇鴿主時運用,且分別收受該集團1萬元與5000元酬勞,最終橋頭地院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各處2人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5000元,並追徵犯罪所得。

經查,該擄鴿集團係透過成員在各處設下網架,來捕捉飛行中的賽鴿,接著再透過賽鴿腳環上的連絡電話,致電給鴿主要求1萬至3萬元不等的贖金,藉此手法在高雄與彰化等地恐嚇被害人,以賺取不法所得,同時更以買通他人帳戶方式在恐嚇取財時設下斷點以躲避查緝。

而橋頭地檢署在偵辦該案期間,察覺集團所要求被害人匯款的帳戶,為孫姓與李姓男子所有,在經過深入追查後,發現這2名男子係在2020年4至5月間,將自己的銀行帳戶與提款卡等物有償提供給不法分子,並分別從中獲取1萬元與5000元酬勞,檢方遂於訊後以恐嚇取財罪將孫男、李男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孫姓與李姓男子均當庭坦承有將帳戶給予他人使用,而法官則認為,2人僅有提供銀行帳戶給擄鴿集團,該行為難以等同視為恐嚇取材或轉提行為,也無事證能證明2人與此集團有共同犯意聯絡,因此最終依幫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徒刑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2人併科罰金5000元,並追徵犯罪所得1萬與5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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