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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年前送利多 金控資本公積配息規定鬆綁

金管會 金控 資本公積配息
金管會。(圖/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圖/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今(18日)公布最終拍板的金控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配息條件,相較草案來說是大鬆綁,金控今年配息能力可望提高,最受矚目的就是,金控若要用資本公積配息,只要符合發放後資本適足率達120%,以2023年半年報來說有10家金控符合,但發放前還是要經金管會個案核准。

金管會去年10月曾公布草案,15家金控未來想用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必須連過四關,並由金管會個案核准。原本在草案中是規定,不管是要用資本公積還是法定盈餘公積,都要符合「發放後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總額50%」的高標準,在金控業者爭取下,最終拍板金控若要用資本公積配息,可以不受此項限制。

換言之,若金控想要用資本公積配現金股利,只要符合第二項條件,也就是分配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與各子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且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若依照2023年半年報,有10家金控可以用資本公積來配息,包含華南金、富邦金、國泰金、永豐金、玉山金、元大金、台新金、第一金、國票金、台灣金等,但最終還是要以年底財報為主。

至於金控若要用法定盈餘公積來配息,則要過四關,若以2023年半年報來看,沒有任何一家金控過關。第一關是「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之50%」,以2023年半年報來看,只有富邦金過第一關。

第二關是資本適足率,規定分配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各子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且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第三關是財務健全度,金控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檢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所提列的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

第四關是財務結構。值得留意的是,在原本的草案中標準很嚴格,限制金控最近一年度第三季雙重槓桿比率、負債占資產比率及財務槓桿度要低於同業平均水準,且分別未逾115%、15%及105%。在金控業者爭取下,金管會最終拍板,只留下雙重槓桿比率115%的標準,也刪除同業平均。

據2023年半年報,符合第四關過關的有8家金控,包含永豐金、玉山金、元大金、台新金、新光金、第一金、國票金、台灣金,但因為8家金控沒有過第一關,過第一關的富邦金則沒有過第四關,等於依照2023年半年報沒有任何一家金控可以用法定盈餘公積配息。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強調,此規定只有限金控以公積發給普通股股東現金,如果金控是以歷年來的獲利,就是累積未分配盈餘發放現金股利,或以公積發給股東股票股利,就不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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