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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投票日要上班? 勞工出勤須加給工資
關於13日投票日出勤工資的計算方式,新北市勞工局指出,以月薪制勞工為例,應就當日原屬工作日或休息日分為兩種類型。(圖/新北市勞工局提供/陳慰慈新北傳真)
13日就是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勞動部已指定投票日為法定休假日,新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讓當日原屬工作日且具投票權的勞工放假1日,同時照給工資。另因投票權僅能於投票當日行使,雇主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否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工局表示,雇主雖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但仍應遵守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的基本原則,應就勞工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勞工合理往返的投票時間,並計給當日出勤工資。
有關投票日出勤工資的計算方式,以月薪制勞工為例,應就當日原屬工作日或休息日分為下列兩種類型:一為原屬勞工的工作日: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勞工外出投票3小時,返回工作5小時,雇主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需再加給5小時工資。二是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比照休息日出勤標準,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加班費,第1至2小時為1又3分之1倍,第3至8小時為1又3分之2倍,第9至12小時為2又3分之2倍。
勞工局強調,實務上曾發現雇主要求勞工於投票日自行請假(特休或事假)投票,或勞工當日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若雇主未於投票日給予勞工休假或計給工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提醒雇主切勿因一時疏忽而損及勞工權益,既傷荷包又損企業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