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女因「不留長髮」面試碰壁提申訴 汽車旅館觸法遭罰30萬
桃園市1名王姓女子至某汽車旅館面試櫃台人員,該公司卻只因其不願留長髮而不予錄取,經向市府勞動局申訴後處分該公司30萬元,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該處分於法無違。(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市1名王姓女子在2022年至一家汽車旅館面試,卻因應徵櫃檯工作但不願配合「留長髮」而未錄取,經王姓女子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市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對該公司處分30萬元罰鍰,然該公司不服又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府處分合法,駁回撤銷請求,可上訴。
據了解,該名王姓女子面試職務為夜班櫃檯人員,她指出於2022年3月28日至汽車旅館面試時,公司在過程中曾詢問她是否有將頭髮留長的意願,並表示是為了公司形象統一而定,而王女在當場婉拒要求後,公司也給予她不錄取的決定,其認為該汽車旅館徵才過程涉及容貌歧視,遂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經調查,並提至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最後調查結果顯示該汽車旅館有觸法情事,評議結果表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涉容貌歧視成立。」市府後續也就該汽車旅館以與工作無關之「容貌」限制一案,依照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分30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
然而,該汽車旅館遭處分後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欲請求撤銷處分,公司辯稱面試主管僅是就應徵職務之服儀形象,向面試者進行介紹及告知,而王女也曾在過程中主動詢問是否須穿著制服、留長髮等問題,主管人員也向其說明櫃台人員代表公司形象,需保持服儀統一與乾淨整潔,中間並無任何歧視之意,更稱王女未錄取的原因,是因其面試態度不佳而非不願留長髮。
經查,王女在該公司的面試紀錄上,被清楚記載著「短髮中」、「不配合」以及「畫叉之符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此認為,該面試紀錄明顯指出王女不被錄取的原因就是因為其「短髮」而已,因此判決桃園市府的處分於法無違,駁回該公司撤銷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