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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夫偷吃藥局老闆娘 「3年金援1011萬」還幫買房…妻整理遺物氣炸

屏東地院 藥局 老闆娘 偷吃 金援
(示意圖/Pexels)

(示意圖/Pexels)

屏東一名人妻因丈夫癌逝,整理遺物時才發現他竟偷吃附近藥局的曾姓老闆娘,雙方不僅以老公、老婆相稱,亡夫甚至金援小三的兒子買房,3年來陸續匯給女方1011萬餘元,讓她有如晴天霹靂,氣得提告並求償200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曾女侵害配偶權情節屬實,應賠償元配20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元配主張,她於民國73年7月8日與郭男結婚,育有2名子女,丈夫於屏東市開設結構技師事務所,被告前夫則在附近開藥局;被告與郭男應係在聚餐或卡拉OK聚會時認識,進而有不正常男女關係。被告之子於108年12月3日購買房屋,郭男於2天後匯款300萬元至被告帳戶,可見2人間不正常關在此前即已開始。

原告指控,依照2人互傳之LINE訊息,其等互相以老公、老婆相稱,更可見雙方確有曖昧關係。嗣因郭男罹患大腸癌於111年12月25日死亡,她整理遺物時才發現亡夫與被告間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且郭男在與被告交往期間,匯款予被告之金額,依帳戶及匯款資料,其數額高達1,011萬590元。

對此,曾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陳稱她與郭男為朋友關係,並無不正常之男女交往行為,且自認識男方以來,均不知悉其為已婚之身分,郭男亦表示其為單身,已離婚多年,由於一般人對離婚之事均不願多提,她因尊重對方隱私,亦未再多加追問。

屏東地院審酌,被告與郭男互以老公、老婆相稱,倘非2人關係親密、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男方豈有可能自108年12月起至111年10月止,合計匯款高達1,011萬590元予被告,堪認雙方確有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不正常之往來,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處曾女應賠償2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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