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生理假需提證明?主管指定「要公立醫院」 勞動部:最高罰10萬
女生每個月都要經歷生理期,有時身體特別不舒服,必須向公司請假休息。(示意圖/Pixabay)
女生每個月都要經歷生理期,有時身體特別不舒服,必須向公司請假休息。不過,一名女網友抱怨,自己最近碰上生理期,腰痛到什麼都做不了,只好向主管請假,不料對方竟要求她提出相關證明,甚至指定要到公立醫院,讓她感到相當不合理。事實上,有關女性勞工請生理假是否需要提出證明,勞動部先前已做出解釋。
原PO在網路論壇Dcard發文,「這陣子因為生理期來,腰痛到連躺都很不舒服,什麼都做不了,只能在家休養。今日上班和主管申明今日要請假,結果主管回應說要國立醫院證明才給請,但之前打其他工作的打工,基本上只要請生理假都沒有要求這樣過,想詢問各位這樣是合法的嗎?」
貼文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如果我主管這樣,一怒之下可能會拍沾血的衛生棉給他看」、「病假證明還要國立,擺明就是刁難」、「生理假不用證明!我上次跟主管說我身體不舒服需要請假,他就跟我說生理期的話可以請生理假」、「檢舉然後離職,這種爛公司不要待了」、「就醫證明為何需要公立醫院」。
勞動部勞委會曾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勞委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當有專人立即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