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杜告犬「趴趴走」咬傷博美 板橋男4度犯動保法再遭重罰48萬
羅男飼養的杜告犬多次無繩外出,附近民眾因而人心惶惶,終於在日前遭動保處補獲,並帶回安置。(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板橋區羅姓男子飼養「危險性」犬隻杜告犬當作寵物,但羅男沒有好好照和約束狗兒,反而放任該杜告犬「趴趴走」,甚至咬傷博美犬,動保處多次開罰,羅男卻拒繳罰款,甚至在動保處人員登門時緊閉門戶,而羅男日前又讓狗兒在社區遊蕩,動保處連忙將該犬捕獲,更將再處羅男48萬2500元罰鍰。
據了解,羅男從事資源回收業為生,而他飼養杜告犬,卻多次被檢舉未繫繩外出,更於今年3月咬傷附近民眾飼養的博美犬,當地可謂「聞杜色變」,將該隻狗兒看成不定時炸彈。
而動保處多次開罰處分,並曾前往羅男住處欲執行沒入杜告犬,他卻將犬隻藏匿家中大門緊閉不願配合,因此動保處也派員加強該區域的巡邏,日前有民眾發現杜告犬在外遊蕩,動保處立即派員前往補獲,趁狗兒跑到屋頂時出網撈捕,順利將牠帶回安置,並另覓適合飼主領養。
動保處表示,羅男先前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攻擊性犬隻未配戴安全防護措施,經動保處開罰並令其改善且未改善,羅姓飼主已第4次違反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將再重罰48萬2500元罰鍰。
動保處強調,農委會公告危險性犬隻指以下品種犬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等6項品種,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依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外出時應使用繫繩以控管寵物行動及安全;如有咬傷紀錄(動物或人)的犬隻,經動保處處分後也會將該犬隻列為攻擊性犬隻,須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比照攻擊性犬隻方式辦理,除了使用繫繩外還須配戴安全防護措施,以保障飼犬及他人的安全,且應由成年人伴同,違反者可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