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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為救友對空鳴2槍 法院「無傷人之意」判緩刑三年
陳姓男子為救朋友對空鳴槍,基隆地院今判緩刑3年。(圖/報系資料照)
基隆一名陳姓男子106年7月1日晚間10時許到卡拉ok店與人談判,不料協商未果,雙方產生肢體衝突,陳男為救朋友脫身對空鳴槍,被檢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今基隆地院認為他開槍是為救朋友,並無傷人犯意,判緩刑三年。
據判決書,基隆一間卡拉ok店謝姓女經理與邱姓女服務生因薪資以及業績問題產生口角,謝女遂相約陳男、郭男及羅男到店內與邱女等人談判,但是雙方人馬談判沒多久,隨即發生衝突開始互毆。
此時陳男要將受人所託轉交的改造手槍給郭男,郭男卻頻用台語「開、開、開」要陳男開槍,同時伸手往上指暗示對空鳴槍。陳男為了要幫郭男離開現場,便對空開了一槍。等陳男與郭男準備離去時,發現另一友人羅男仍在現場與對方互嗆,又對空開一槍嚇阻,讓對方畏懼,使羅男上車後,三人乘車離去。
今基隆地院考量陳男平日素行良好,且開槍用義並不是要傷人,依《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罪》,判處有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折算;另依《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兩罪均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