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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灑幣男「自丟自撿」7800元報案 刑警冒用同事名義私吞下場慘了

灑幣 基隆 刑警 偽造文書
員警私吞民眾的「遺失」金錢。(示意圖/Pixabay)

員警私吞民眾的「遺失」金錢。(示意圖/Pixabay)

基隆市一名劉姓偵查佐,前年因私吞民眾遺失物7800元及5張發票,遭停職並被依貪汙罪起訴。法官考量劉員坦承犯行、還錢給遺失者,依公務員偽造文書罪處1年6個月與緩刑5年,另須向公庫支付10萬,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該名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佐劉員,自2021年1月起任職並暫代小隊長職務;同年9月5日一名藍姓男子因不滿被員警告發開單,乘酒醉到派出所前抗議,並在把身上財物7800元灑地撿起後,以拾獲現金名義要求員警受理,否則投訴,當時承辦的余員受理後將陳報單、拾得物收據一同送交偵查隊蔡員。

劉員得知此事後,擅自認定藍男不要這筆錢,再於9月8日上午利用返隊時機,冒用蔡員「公文筆硯作業系統」帳密登入後,再使用蔡員桌上另名黃姓女子遺失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黃女為失主以及已領回的領據,上繳簽核後私吞7800元。

劉員直到藍男收到警局「失主已領回」通知書,屢次到派出所反映錢被別人領走,第四分局展開內部調查後,才出面承認。聲稱發還拾得物作業流程有誤,並拿出7800元請同仁還給藍男,後遭檢方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法官認為劉員利用職務、冒用同事名義製作公文書,竊取民眾拾得物,知法犯法更傷害警員形象,但考量劉員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整體綜合考評良好或尚能稱職,加上已返還現金與發票,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以故意犯偽造公文書罪處1年6月、緩刑5年,且應於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支付公庫10萬元,以及在判決確定3年內向公益機構或團體義務勞務240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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