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住宅法 租金補貼資訊不可做查稅依據 弱勢申請社宅放寬
行政院會5日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為消除房東擔心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會被查稅的疑慮,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及所得資料,不得作為綜所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查核依據。圖為台北市萬華南機場老舊公寓。(黃世麒攝)
行政院會5日通過《住宅法》修正,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依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不怕被查稅,並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條件,將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另修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加速危老重建效率。
為鼓勵房東轉為公益出租人,政府祭出綜所稅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元免稅額,且房屋稅及地價稅都比照自住稅率的稅賦優惠。為加速擴大,此次增訂房東若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予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照顧更多弱勢。
草案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的規定,消除房東對加入公益出租人會被查稅的疑慮。
危老條例修正部份,當前危老重建面臨公有土地整併不易,加上地方政府有意參與,此次修法加入公有財產原則參與機制;但排除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畫定基準者等3條件。
另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草案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為利實務執行,草案明定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來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