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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找小王還偷賣600萬房 男子提告侵權錢要不回來

新北地院 桃園 無因性契約 不當得利關係 侵害財產
李男發現女友偷找小王還賣房,怒不可遏。(圖/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李男發現女友偷找小王還賣房,怒不可遏。(圖/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日前一名李姓男子發現女友另結新歡,且李男借名登記在女友下的房屋,也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被賣掉,氣得他提告女友,希望能追回損失利益的627萬多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李男無法舉證女友任何不當得利行為,且證據不足以支撐借名登記之事有確實發生,故最終裁定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中,李男主張與女友陳女自2000年開始交往,2011年時陳女慫恿他在桃園購買總價600萬元的房屋做為婚後的住處,李男想著雙方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故將名字登記在陳女名下,但其中購屋的250萬元自備款和350萬元貸款及利息都是由他全額支付。李男表示,陳女在取得房屋登記後就另結新歡,並在2013年時未經他同意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賣掉房屋,而他本人卻直到2021年自中國回台時才知道,而後以存證信函要求陳女返還賣屋價金卻遭無視,因此求助法院,希望能將售屋後殘值、本利、貸款、利息和頭期款等共627萬多元討回。

對此,陳女表示她並無佯裝要與李男結婚,且她取得房地所有權的過程,並沒有標註任何原因,屬於無因性契約,故她應當就是房地所有權人。經法官了解,李男當初買房並沒有特別講明是借名登記還是贈與,陳女認為若李男拿不出證據,不能提告她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關係、無視借名登記約定等等犯法行為。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李男雖因各種原因將房屋登記在陳女名下,但對照陳女證詞均無發現雙方有借名登記的共識,舉證不足;雙方在出售房屋這方面也沒有任何約定,故陳女是否出售房屋、以多少金額賣出,都不屬於侵害李男財產的行為,最終裁定駁回男方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新北地院 桃園 無因性契約 不當得利關係 侵害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