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不服」金管會裁罰! 董座將提訴願自立救濟
可成目前包括定存等資金水位約千億,圖為董事長洪水樹。(圖/李蕙璇攝)
機殼大廠可成(2474)今天(18日)發出聲明,對於金管會就公司未納入外資股提案對董事長以違反《公司法》罰款24萬元表示遺憾同時,可成認為該裁處未能公平允當在股東權益及資本市場秩序間取得衡平,且於法亦有爭議,可成負責人將依法提起訴願。
可成的兩家共持股1%的外資股東,今年5月30日聯合向公司提案「修改公司章程:股利分派權改回股東會決議」事項,因遭可成以超出公司法的「1項提案」規定,而未列入股東會議程。外資股東因此向金管會陳情,證期局經詢問經濟部、可成的說明之後,於8月15日公布對可成的裁罰案。
以下為可成聲明全文:
有關金管會以金管證發罰字第1120383711號函裁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成公司)未將股東提案列入112年股東常會議案,認與公司法第172條之1立法意旨不合,違反同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爰對可成公司負責人處以罰鍰,可成公司對此深感遺憾。
可成公司多年來戮力經營,一心一意為企業永續發展、為股東謀求最大利益。可成公司亦尊重股東提案權利,針對股東提案之適法性,深入研析相關法令並參酌外部法律顧問之專業意見。
針對前述股東提案內容,可成公司認為該等股東提案涉及盈餘分派及公積分派二項,而盈餘分派及公積分派之分派對象、條件等並不相同,二者屬不同的構成要件事實。
另外,盈餘分派或公積分派是否要授權董事會決定或由董事會提案送交股東會承認,彼此之間也沒有必然關連性,故認為該等股東提案應屬二項提案,且以往實務上亦承認修改章程案並不必然被認為只是一項提案,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不予列入112年股東常會議案,合法合規。
針對上述金管會裁處,可成公司認未能公平允當在股東權益及資本市場秩序間取得衡平,且於法亦有爭議,可成公司負責人將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