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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半年就能領月退俸…海軍上士性騷3女「被退伍」 怒提上訴結果出爐

海軍 退伍 月退俸 最高行政法院 性騷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機動雷達偵搜中隊一名蘇姓前上士組長涉嫌性騷。(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機動雷達偵搜中隊一名蘇姓前上士組長涉嫌性騷。(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機動雷達偵搜中隊一名蘇姓前上士組長,被控在任職副站長期間,陸續對3名女同袍性騷擾,經軍方調查後被記大過、考績打丙上並被核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讓原本再服役半年就能領到月退俸的蘇男大為不滿,憤而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無緣退休金。

判決書指出,蘇男原為機動雷達偵搜中隊上士組長,其於任職第二中隊上士副站長期間,有「民國108至109年間對單位人員A女以訊息、言語騷擾及碰觸身體實施性騷擾」、「110年5月起對單位人員B女以訊息及觸碰身體實施性騷擾」及「108至110年間對單位人員C女以言語實施性騷擾」等違失行為。

經軍方調查,核予蘇男記大過1次、記過2次及記過2次之懲罰,並將年終考績評列為丙上,部隊遂於111年1月6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蘇男不適服現役;當事人申請再審議,軍方於同年月20日召開再審議人評會,仍決議不適服現役,並核令退伍,自111年2月19日0時生效。

蘇男主張,申訴審議決議書所載之證述為被害人及其男友或配偶所作成,其證明力尚嫌薄弱,且被害人直至110年才提起申訴,可認未對被害人造成重大影響,應予以記過處分並調離原職即可。另類似事件中,國軍所採取之因應方式並非一律汰除,由此懲罰尚嫌過重,逾越必要性且與比例原則相悖,顯屬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蘇男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指摘原判決理由不備,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最後駁回蘇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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