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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空軍士兵昏迷成植物人隔年離世 父母提告中隊長等5人結果出爐

空軍 食勤兵 植物人 昏迷 過失致死 空軍司令部
蘇男父母控告吳姓中隊長等人過失致死罪。(示意圖/google map)

蘇男父母控告吳姓中隊長等人過失致死罪。(示意圖/google map)

一名空軍雷達第六中隊的蘇姓食勤兵,3年前因昏迷而成植物人,前年逝世並捐出眼角膜,蘇姓父母認為軍中延遲送醫,導致兒子成植物人於隔年4月20日過世,因此對吳姓中隊長等5人提告過失致死罪。

蘇男父母指出,蘇男在2019年1月9日到空軍雷達某中隊擔任食勤兵,2020年1月4日的凌晨5點20分,在LINE的食勤兵群組中表示身體不適,潘姓分隊長6點51分時前往蘇男寢室,並告知蘇男在寢室休息,7點11分離開,未尋求醫護幫助。在10點30分時被姜姓同胞發現跪坐在寢室門口,李姓副中隊長未聯繫救護車,反而由潘姓分隊長駕車前往台大醫學院附設金山分院就醫。

蘇男父母認為,潘姓分隊長並無醫療專業知識,向李姓副中隊長表示「尚無需就醫」,而江姓士官長、吳姓中隊長、郭姓輔導長、李姓副中隊長均聽取錯誤判斷,導致兒子過了6小時後,才於10點30分被姜姓同袍發現跌坐在寢室門口,卻只是用民車自行將蘇男送醫,直至11點31分時才抵達醫院,蘇男父母認為已延誤救治時間超過47分鐘,抵達前蘇男已無生命跡象,經急救恢復自主循環,卻因為嚴重缺氧性腦病變合併腦幹功能受損及呼吸衰竭。

父母懷疑兒子被軍方不當管教,故意侵害蘇之身體、健康及生命權,而造成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縱使無不當管教,也沒有妥善管控藥物,而軍方沒有提供相關緊急救護安全、衛生防護措施,顯怠於執行職務且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請求空軍司令部賠償父親353萬餘元、母親390萬餘元。

潘姓分隊長表示,案發當天進入蘇的寢室,發現他躺在床上,身穿內衣、運動褲且臉色不佳,便請他躺下,當時蘇也僅表示頭暈四肢無力且經量體溫為36.1度,也回報給李姓副中隊長。

李姓副中隊長表示,案發當日潘姓分隊長表示蘇兵可正常回答,無發燒情況,加上江姓士官長回報也說,蘇兵躺在下舖,可以正常呼吸,眼睛是打開的,經檢視身體也沒察覺有受傷處,被發現倒在門口,沒有叫救護車是因為醫院距離基地有17至18公里,自行開車可節省等待時間。

蘇男在空軍擔任食勤兵,因身體不適倒在軍中寢室。(示意圖/pixabay)
蘇男在空軍擔任食勤兵,因身體不適倒在軍中寢室。(示意圖/pixabay)

吳姓中隊長表示,案發當天自己排班休假,由李姓副中隊長擔任留守官,得知蘇姓上兵身體不適訊息,有交代要持續報告,但再次獲知訊息已經是蘇兵送醫搶救,他也立刻趕往醫院了解狀況。後來聽同仁說,當日約10時許,姜姓下士經寢室時,聽到巨響,進入才發現蘇兵呈現半跪姿,不清楚當天為何沒有叫救護車。

郭姓輔導長表示,事發當天休假,不清楚蘇兵身體不適情況,事後才知道單位沒有配附救護車及醫療人員,不清楚當天事發時為何不叫救護車。

空軍司令部指出,當天蘇表示四肢無力,並無其他異狀,潘、李的處置沒有疏失或延誤治療,且自行送醫車程也沒有耗時較長,認為蘇心肺功能停止、急性腎衰竭與潘、李沒有因果關係;案發時也無法令規定營區應提供何種安全衛生機具及措施,請求駁回訴訟。

檢察官根據官兵訪談紀錄,發現蘇姓上兵有憂鬱傾向、學習緩慢、個性木訥內向狀況,且在擔任食勤兵時,常裝忙或將食物故意煮焦,蘇男父母也曾至部隊了解過情況,但仍讓蘇男繼續服役,因蘇男有憂鬱傾向,潘姓分隊長曾致電給蘇男父母,希望能請他們開導蘇男,讓他利用公餘時間去鄰近大學進修。

經查蘇姓上兵死亡原因為「心因性猝止導致心因性休克、中樞神經休克」而自然死亡,因此被告5人實難預見被害人因為此病症導致死亡,且吳姓中隊長也積極指示李等人進行處理協助送醫,難認5人有何過失致人於死犯行,而自行送醫車程約24分鐘,沒有比一般用路人預估的車程時間長,又案發時沒有明文規範第六中隊醫務人員編制、緊急救護醫療,難認軍方緊急救護及後送作為有違規之處,予以不起訴處分。全案10日內可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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