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孔蓋害騎士摔車 法院判台電、桃園市府都要賠
張姓男子2019年騎車載著伍姓女子行經中壢某路段時,因為台電人孔蓋附近有凹洞導致2人摔車骨折,法院認為台電、桃園市養護工程處都有責任,需負賠償責任。(圖/中國時報賴佑維攝)
張姓男子2019年騎車載著伍姓女子行經桃園市中壢某路段時,因台電人孔蓋附近有凹洞,2人摔車骨折,半年無法工作。台電、桃園市養護工程處都不認帳。張、伍提告,法院認為台電、養工處都有責任,判共同賠償伍女45萬餘元、張男30萬餘元。
張男、伍女主張,2019年5月7日騎車經過中壢民族路時,因台電桃園營業處設置孔蓋維護失當,導致周圍有空洞,機車輪胎深陷空洞而倒地,2人飛出車外,因此骨折、身上、臉部擦挫傷,2人認為,道路由養工處養護,孔蓋是台電設置,應負擔醫療、看護及無法工作損失。
台電則說,道路的養護及交通安全工程設施養護機關是養工處,且收到通知稱孔蓋周圍有凹陷裂縫通報後,隨即依照程序臨時填補,使孔蓋旁坑洞不至於造成行車危險。2019年5月7日當天有安排維修,但因天候不佳無法施工,台電已經盡定期巡檢、盡速維修義務,且後續還有其他車輛經過並無摔車。
養工處則說,孔蓋周圍有坑洞是台電使用所致,養工處在2019年4月底巡檢發現後,已經暫時修補,使路面恢復安全可通行,並通知台電改善,但台電一直到事發時仍未修復,因此應由台電負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該道路為養工處負責養護管理,是供公眾通行道路,雖該坑洞不深,但機車經過時仍易產生顛簸,造成車身不穩有跌倒危險,養工處並未及時修補,也未設置警告,對於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另孔蓋是台電設置,雖然辯稱已經臨時填補,但無法確保行車安全,一直到車禍時仍未完成修復,也沒設置警告標示,因此雙方都有責任,台電、養工處須共同賠償伍女45萬1元、張男20萬3027元,全案可上訴。台電、養工處表示,研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