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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帶小三公然出遊 法官引泰戈爾名言判賠20萬定讞
張姓男子外遇劉姓女子遭老婆提告求償84萬,一審法官敗訴。該案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引用詩人泰戈爾的名言,強調配偶權仍受婚姻制度保障,逆轉判2人需賠償張妻20萬元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張姓男子與太太鬧離婚,竟帶著小三劉姓女子公然出遊、應酬,遭徵信社拍獲,張妻提告2人求償84萬元。一審法官打臉張妻,強調愛情是「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判張妻敗訴。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引用詩人泰戈爾的名言,強調配偶權仍受婚姻制度保障,逆轉判2人需賠償張妻20萬元定讞。
2020年10月張男與太太鬧離婚,2人協議分居,但張妻發現張男的衣櫃裡竟然有女性內衣,透過徵信社私下調查竟發現,張男與公司工讀生劉女有私情,公司聚餐或唱歌活動時2人都會並肩而坐,還共遊台中逢甲夜市、澎湖,舉止親暱還共宿一室,張男甚至以「男朋友」的身分陪劉女住院。
張男辯稱,劉女隨他到澎湖出差是為了搶打疫苗,車禍行動不便才需要他攙扶,並未過從甚密。張男反控太太分居後常常打扮暴露出入特種營業場所,與其他男子親密摟抱,害他顏面盡失。
一審法官強調「配偶權」並非憲法、法律上的權利,所謂的「圓滿幸福」不但抽象,對每個人的定義亦不盡相同,婚姻的破碎更不是其中一方的行為所造成。法官還舉《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一書內容,強調愛情是「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法律無法要求吳男婚後繼續愛著張妻,最後駁回張妻之訴。
張妻不滿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提出詩人泰戈爾名言「從土壤之束縛中解放,並非樹之自由」,強調已婚之人性自主決定權若不受制約,等於將婚姻制度連根拔除。劉女不否認知道張男已婚身分,還與之互動親暱,明顯已侵害張妻配偶權,審酌侵害程度,最後判賠2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