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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盈潔教唆大姐偽簽本票! 遭判入獄3年2個月

陳盈潔 教唆 簽本票 入獄
陳盈潔教唆大姐偽簽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法院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處3年2月徒刑。(圖/本報資料照片)

陳盈潔教唆大姐偽簽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法院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處3年2月徒刑。(圖/本報資料照片)

曾以風飛沙、海海人生等歌曲走紅的台語歌壇大姐大陳盈潔,教唆大姐以妹妹名義簽發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最高法院駁回陳的上訴,依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處3年2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43萬200元沒收,陳盈潔須入獄服刑。

現年69歲的陳盈潔以要在廈門從事演藝事業為由,在2011年向邱男商借200萬元,後來再加借280萬元,邱希望能有人作保,陳女就和姊姊陳乃嘉討論後,以妹妹陳郁心名義在本票上簽字,邱事後追債時發現陳盈潔教唆偽造本票,憤而提告。

陳女姊姊陳乃嘉2015年間遭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檢方認定陳盈潔與陳乃嘉是共犯,因此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嫌起訴她,台北地方法院將陳女判刑3年2月,但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遭撤銷後,高院更一審改判1年8月,緩刑4年,最高法院又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依證人之證述及卷內客觀事實,認定陳盈潔確有構成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她辯稱她對陳乃嘉為情緒性言語,並無教唆偽造有價證券之意,不足採信。

更二審認為,陳盈潔因本案獲有110萬元的犯罪所得,扣除已返還之66萬9800元,餘額43萬200元應予沒收,且考量陳的責任、犯罪動機及犯後態度等,判刑3年2月,陳女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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