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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遭高壓電活活電死 台電判賠1615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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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男家屬認為台電疏於管理,控告台電判賠1615萬839元確定。(圖/翻攝自google map)

羅男家屬認為台電疏於管理,控告台電判賠1615萬839元確定。(圖/翻攝自google map)

8年前科技公司羅姓技師於新北市烏來區爬山,遭斷裂的台電電纜活活電死,羅男家人控告台電有失管理,先前最高法院判賠醫藥費、喪葬費、慰撫金共1069萬624元確定,近日二審再判台電要賠扶養費546萬215元,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總計台電須賠償1615萬839元。

2015年1月22日中午43歲羅男騎機車經新北市烏來區啦卡路9巷36號附近樹林空地,該處電桿編號「B6801HA89號」及架連之「烏來WK23饋線」的電力設備因台電公司疏於維護,讓其斷裂垂掛於地上,使羅男途經時遭高壓電纜線活活電死。

羅妻與4名子女控指台電疏於管理,求償包括精神慰撫金、喪葬費、醫藥費、撫養費等共計2264萬餘元。台電認為本件意外涉及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且事發前有派員定期巡勘,否認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台電在雷雨季及颱風等過後情況下,本應提高注意義務,詳實檢測電桿上的電纜線以及有無斷裂懸落,卻未加派人力巡視檢查,即便其巡邏次數已符合內規,仍難認對防止損害發生盡到相當注意,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台電應賠償羅男家屬1484萬餘元。

雙方均不滿結果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台電須賠償1535萬餘元,家屬請求台電公司賠償醫藥費、喪葬費及慰撫金共 1069萬多元部分,去年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扶養費部分發回更審。

高院二審考量43歲羅男死亡時正值壯年,根據2015年薪北市男性簡易生命表計算,其餘命危36.68歲,依霍夫曼式計算法重新核算未到期的扶養費,及生前在科技公司就職專業技師,判決台電須給付羅男家屬扶養費共546萬215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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