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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狂入鏡「上桌吃席」鬧婚宴 新娘發文抱怨竟挨告…判決出爐

喜宴 婚禮 攝影師 肖像權 妨害名譽 台北地院
(示意圖/Pexels)

(示意圖/Pexels)

一名楊姓女子2020年在君悅飯店舉行婚禮,委託一家攝影企業社負責錄影,不料黃姓攝影師頻頻入鏡,甚至大喇喇坐上酒席大快朵頤;新郎見狀要求黃男離開,誰知對方竟當場情緒失控大鬧,把現場搞得一團亂。事後,攝影企業社及黃男發現楊女透過友人把事發經過PO上網,認為名譽、肖像權被侵害,氣得提告。

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楊女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在君悅飯店舉行婚禮,並由其家長出面洽談婚禮錄影事宜,攝影企業社派遣黃男為攝影師為其服務,而在當日楊女亦有聘請另一位平面攝影師,雙方因燈光問題溝通產生誤會,以致新人產生不悅,出氣在攝影師身上。

攝影企業社指控,黃男從早忙到晚,卻只有他沒有便當吃,於是隨手拿餅乾充飢,並到桌上吃一點飯菜,竟引起新郎不滿,要求他離開現場,事後黃男不甘受辱,再次與新郎理論,新郎最後請警察到場協助處理,最後雙方達成和解,但被告又於109年12月26日在批踢踢網站文章,吸引各大電視台報導,造成原告名譽受損,要求賠償15萬元。

對此,新人辯稱,PTT部分是朋友代發,有提出證據證明文章內容都是真實,當時在場的家人、飯店人員以及警方都能證實,警方當時也有提供秘錄器,所以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至於肖像權部分,婚禮是公開場合,被告有權利讓朋友拍照,但是攝影師一直站在新郎旁邊,照片裡就是會有這位攝影師的存在。

台北地院勘驗相關證據,認為楊女針對可受公評的客觀事實發表評論,內容並未杜撰或誇大,且婚宴是公開場所,參與者都可以拍攝影照並公開散佈對於婚禮的共同記憶,黃男被他人拍到並PO網,不構成侵害肖像權,再說被告妨害名譽部分已獲檢察官不起訴,一審判處新人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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