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污法》修正三讀 汙染海洋最高罰1億元
《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未來若未經許可,從事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可處最高1億元罰鍰。圖為澎湖無人西吉嶼過去曾堆積大量海廢垃圾。(圖/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供)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未來若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可處最高1億元罰鍰;另外,《再生醫療法》將在16日表決,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拒絕簽署日前黨團協商結論,痛批攸關國民健康的法案,卻如此草率,把病人當白老鼠。
因應台灣海域接連發生重大漏油污染事件,環保署自2017年啟動修法預告,經歷海洋委員會成立,轉移主管機關,行政院會3月30日審查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並在4月20日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區域或其向外1公里的海域,若未經許可違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而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可處1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除了大幅提升罰鍰外,還增訂徵收「海洋汙染防治費」,並明定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可向潛在的污染行為者,徵收海洋汙染防治費,納入海洋汙染防治基金。
另外,立法院長游錫堃日前召集朝野黨團協商《再生醫療法》草案,部分條文無法達成共識,保留至院會處理,預計16日表決,陳椒華批評,針對開放異種細胞部分,目前實證研究不足,不宜貿然開放,應納入須符合2003年衛生署公告的「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作規範」及相關安全規範,勿讓病人成為白老鼠。
《再生醫療法》草案將排入16日院會表決,她指出,非常遺憾法案的爭議之處,院長並未以客觀的態度讓釐清有疑慮的部分,倉促完成協商程序,因此她拒絕簽署黨團協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