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監獄女管理員愛上男囚 私下違規偷帶物品給他GG了
花蓮監獄1名陳姓女約僱管理員因簡姓受刑人熱烈追求而與其交往,期間多次私下違規夾帶保健營養品、內褲、佛珠等共約1萬多塊的物品交給他,近日判決出爐,依圖利罪判刑1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但需向公庫支付25萬元,全案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花蓮監獄1名陳姓女約僱管理員因簡姓受刑人熱烈追求而與其交往,期間多次私下違規夾帶保健營養品、內褲、佛珠等共約1萬多塊的物品交給他,其中保健營養品總金額高達9000多元,近日判決出爐,花蓮地院法官考量她素行良好,坦承犯行,依《圖利罪》判刑1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但需向公庫支付2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在2018年至2021年間在花蓮監獄戒護科擔任約僱管理員,並在獄中結識簡姓受刑人,因簡男不斷追求,2人在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間交往,期間兩人除發生親密關係,簡還違規使用行動電話與陳女通訊。
不過陳女明知受刑人飲食、必須物品都需實施檢查,且有次數、種類及數量限制,卻利用職務之便,依照簡男委託,多次夾帶保健食品、痘痘貼、蘆薈露、佛珠、內褲、薄荷巧克力、藍莓及記憶卡等物,總約1萬647元,規避檢查程序親自或委託轉交給簡,2021年4月經花蓮監獄函送廉政署偵辦,花蓮地檢署提起公訴,陳女事發後離職。
陳女審理時坦承犯行,其辯護人則向法官指出,陳女因一時意亂情迷誤觸法網,請求酌減刑期;花蓮地院法官認為,陳女多次接續違反相關規定,私自交付物品給簡姓受刑人,損及公務機關聲譽、影響監所管理及秩序,實為不可取,陳女犯《貪污治罪條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依法定最低刑度為1年3月,已大幅降低,沒有情輕法重。
最後,法官審酌陳女過去沒有前科紀錄,調查期間亦坦承犯行,且交付物品並非毒品、香菸等違禁品,無從中獲得利益,犯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且為使陳女深切反省,預防再犯,認為應課一定條件的緩刑負擔,諭知緩刑4年,應於判決確定日2年內,向公庫支付25萬元,全案可上訴。
至於簡姓受刑人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遭判處有期徒刑24年10月,2011年發監執行。